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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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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单元环境法律责任重点问题辅导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坏境污染民事责任(公害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坏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而的法律责任。公害尺事责任的特点:1、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是平等双方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3、公害民事责任的范闌与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相当。4、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含致害人的过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坏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
2、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四,缺一不可:行为有违法性;有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Z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例如,行为人具备了上述前三个条件,但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可将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称为过错责任原则。公害民事责任只要具备上述前三个条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当然更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民法中承担特殊责任的特殊原则,但却是公害民爭责任的-•般归责原则。2、无过错责任的原因⑴
3、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木身就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⑵公害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公平。受害者很难提供致害者实施侵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等证据,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等于承认致害者的“污染权”,是很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3、无过错责任的意义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⑵有利于推动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4、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是指致害者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由于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爭责任的情况。也称免责条件。⑴战争行为;⑵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是指不能预见、不
4、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排污单位又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才能免除赔偿责任。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海洋汁第Q?笔)(4)第三者或者受害者自身的过错。(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一般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彫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其屮,前八种为财产责任形式,它们都适用于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的民事责
5、任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包括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赔偿损失⑴赔偿损点的概念: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坏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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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直接受到损害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样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因民事责任规范只调整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因环境污染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至j:人身受伤害本身的法律贡任则由《刑法》加以调整。⑵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遵循的原则: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対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原则;适当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我国环境保护法至今
8、尚未作具体的规定。但应注意防止只赔偿直接损失,而忽视成赔偿间接损失。2、排除危害指国家强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这样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四、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的程序我国解决坏境污染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程序有:一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这是两种并列的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最终解决纠纷的程序。1、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程序的特点尽管两种程序所依据的法律、处理的机关、以
9、及法律效力等存在许多不同Z处,但是,纠纷的共同性质——环境污染危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则使得它们具有不少共同之处。⑴是平等双方当事人的公害赔偿纠纷。只有在事人提出请求或者起诉Z后才能受理。不同丁追究行政责任程序中的坏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对人的关系。⑵执法或者司法机关是以“第三者“居间对民事争议作出调解处理或者判决。⑶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即法律只要求受害者提出致害者己有汚染危害环境行为的证据,赔偿要求即告成立,若致害人要否认,就须提出反证。⑷实行因果关系推定(非直接认定)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至
10、今尚无此项规定,但理论界大都认为我国也应在公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和审判程序中实行该项原则,执法和司法实践也不要求严格的因果关系证据。⑸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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