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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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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提高环评工作质量,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市范围内从事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管理。第三条评价机构的管理采用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包括评价机构信息管理、评价机构监督检查、评价机构考核与环评文件考核、环评文件退稿和
2、环评专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等。第四条XX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对全市评价机构的管理,各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环评业务的评价机构的管理。市人居环境委委托XX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承担全市评价机构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评价机构信息管理第五条审查中心负责统一采集在XX市范围内从事环评业务的评价机构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各区环保部门应当将在本辖区内从事环评业务的评价机构信息报送审查中心。第六条审查中心应在XX市人居环境网公布评价机构信息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
3、监督。评价机构应当配合审查中心开展信息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如下材料:(一)承诺书(附件1);(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五)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表(附件3);(六)在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与登记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第七条评价机构的名称、评价范围、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审查中心予以更新。第三章评价机构监督检查第八条审查中心负责对
4、评价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第九条监督检查采用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检查内容包括(附件4):(一)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情况;(二)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情况;(三)环评档案管理情况;(四)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五)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六)环评合同签订与收费情况;(七)被相关单位或公众投诉情况;(A)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评价机构,审查中心应提出整改建议,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人居环境委。审查中心负责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
5、记录,并将在评价机构考核中做相应处理。第四章评价机构考核和环评文件考核第十一条评价机构考核是指市人居环境委对在XX市从事环评业务的评价机构环评工作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具体工作由审查中心负责。评价机构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划分标准如下:(一)优秀: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二)合格:考核成绩在60〜80分之间(含60分);(三)不合格: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第十二条环评文件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抽查考核。日常考核原则上应覆盖所有的环评文件。环评报告书日常考核由
6、审查中心负责,釆取专家技术审查会专家组评分的方式进行。环评报告表日常考核由受理审批环评报告表的各级环保部门负责,釆取审批人员评分或聘请专家评分的方式进行。审查中心和各区环保部门应定期将日常考核结果上报市人居环境委。抽查考核由审查中心按一定比例抽取环评文件,采取聘请专家评分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第十三条评价机构考核和环评文件考核结果统一在XX市人居环境网上公示。考核结果可由市人居环境委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作为上级环保部门审核评价机构申请环评资质延期、晋级或扩大环评业务范围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评价
7、机构考核和环评文件考核的具体工作方案由审查中心另行制定。第五章环评文件退稿第十五条在环评文件审批或技术审查过程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评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和审查中心应予以退稿:(一)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与相关审批政策,属于国家及地方明令淘汰、禁止建设或列入清理整顿的;(二)建设项目不符合环保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或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三)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出更改有关法定规划、功能区划建议的;(四)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主要污染
8、物和特征污染物核算不准确的;(五)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不符合相关环评导则要求的;(六)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有明显错误的;(七)区域环境敏感目标有遗漏,影响对评价结论判定,可能导致审批结果失当的;(A)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九)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重点专题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十)未能把握关键工程技术问题,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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