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人身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选择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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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人身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选择及适用摘要在校园人身侵权的诸多问题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根本性问题。由于侵权发生原因的复杂性,难以确立一种单一归责原则来解决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应根据校园人身侵权发生的原因和案件具体情况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补充责任原则等加以认定,以期学校责任的归属和案件的及时解决。关键词校园人身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1校园人身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概述1.1校园人身侵权归责的涵义校园人身侵权归责,是指侵权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后,依何种理由让相关人员承担责任。校园人身侵权归责原则,

2、是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理论在校园人身侵权中的具体化,是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2校园人身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观点对此问题,学界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①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②多数学者认为,单一的归责原则难以处理复杂的校园人身侵权问题,主张归责原则多样化,认为这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也是解决原因多样的校园人身侵权的客观需要。1.3校园人身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立法变化我国法律和有关规章就校园人身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经历相应的立法演变。《最

3、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确立了校园人身侵权中幼儿园、学校等单位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立法宗旨。但是,该条规定当在幼儿园、学校内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事实上是要求幼儿园、学校承担起临时的监护责任。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12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并排除学校监护人的身份。最高院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除了继承民法通则意见的立法宗旨以外,还将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予以细化,并且采用补充责任形

4、式解决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则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补偿责任原则共同适用的情况。这些规定是在借鉴《民法通则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的。以上为立法和司法原则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校园人身侵权案件发生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就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在确定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同时,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探究特殊的校园人身侵权可能适用的特殊归责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

5、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责任的承担以其行为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并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标准。在适用该原则时,学校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这好理解,但如何判断学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是适用该原则时所遇到的困难,有待学界进一步研究和司法部门的不断实践。2.1学校过错的认定学校过错的认定,是案件处理的核心与关键,但过错的性质是主观抑或客观,却有主、客观说之别。主观说认为学校过错是主观的,反映学校及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客观说认为学校过错是客观的,认为过错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是

6、侵权人行为的客观表现。③笔者认为,学校过错,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是主观的。这是侵权责任法自身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通常情况下,法律只要求具有主观过错的侵权人承担责任,一则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友好、谨慎行事的心理期待,另外也体现了法律对那些已尽到一定注意义务的侵权者的宽待。就过错的表现形式来说,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为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在承认学校过错的本质是主观的同时,要注意过错的本质属性与判断过错的标准的区别,二者并非同一个概念。如势必以主观标准判断学校之过错,在案件处理时受害人将面临举证的困难,其合法权益的救济会受到影响

7、;此外,"主观标准”不容易对行为人在行为时的认识能力做准确的判断。学校管理、教学有无过错,不同的人在认识上存在很大的产别。对于某个学校事故,有教学经验的老教师能够预见但却未能预见,他有过错;而对新教师来说,受其自身社会阅历和教学经验的局限,难以预见事故的发生。在校园人身侵权中,行为人很容易判断自身有无过错,但对处理者来说,不易凭主观理解就能得出行为人侵权时的主观状态。再者,学校对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提的抗辩中,会涉及到教育、管理专业知识,而在教育、管理等专业性知识上的不对等性,在是否存在过错的抗辩中,学校会处于优势,法官容易对学校关于自

8、身无过错的基于“专业判断”的举证产生信赖,从而作出不利于受害人的判决。④因此,笔者认为在承认过错主观性的前提下,分别适用主、客观标准来判断过错是否存在。对故意侵权而言,行为人主观意图明显,当其行为完全表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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