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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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阳县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县地名的统一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地名管理包括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监督,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兼顾历史和现状,尊重群众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和延续,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地名文化,提

2、高公共服务水平。第四条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落实各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将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县民政部门是地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地名办公室承担;县交通运输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电力、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县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邮政、档案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

3、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地名管理工作中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形象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等重要地名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第五条加强地名文化遗产的组织调查,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第二章地名规划与命名标准第六条城市、镇应当编制地名规划。城市地名规划由县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镇地名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名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原则、地名体系及其空间布局、道路名称、地名标志

4、、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第七条地名规划应当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明确的内容作为规划依据。城市、镇详细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县民政部门意见。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土地利用、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县民政部门意见。第八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含义健康,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第九条地名的命名应当一地一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第十条地名的命名应当名实

5、相符。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路,下同)名称的,应当位于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称不得使用非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非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一致。使用小区、公寓、花园、庄园、别墅、中心、苑、居等通名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和使用大道、街、路、巷、弄等通名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区: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公

6、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3•别墅、庄园: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一般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花圃、绿化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一般应处城郊,城区、集镇内严格控制。4•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的低层高级住宅区。不是依山而建的,不能称山庄。一般应处城郊,城区、集镇内严格控制。5.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最具规模的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一般在6千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

7、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6•广场:一般指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采用广场作通名的建筑物(群)须兼具3个条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在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xx商务广场、XX娱乐广场、XX假日广场等。7•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8•花园: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集中休闲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9•苑、园:达不到“

8、花园”标准的住宅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用“苑、园、庄、阁、寓(公寓)、居、坊、里”等作通名。10•馆、宫:适用于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11.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层或大型楼宇,其高度在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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