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之否认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之否认

ID:46474385

大小:74.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11-24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之否认_第1页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之否认_第2页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之否认_第3页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之否认_第4页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之否认_第5页
资源描述: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之否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独立性之否认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广义的瑕疵担保制度的一部分,是大陆法系买卖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一般系指在买卖合同屮,出卖人对买受人承担的担保其取得的所有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不被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的法定责任。或者说,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是岀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有担保其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的义务。它独立于违约责任而与其共同构成出卖人契约责任的二元制结构。那么此种二元责任结构是如何形成的,并且在当代买卖法体系中其是否还依然具有起初的正当性呢?换言之,即是说权利瑕疵担保责

2、任就其本身而言,是否还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呢?我国《合同法》第150、151条是否确立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这些问题均有探讨的必要。本文首先对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作一番历史的考察,试图发现苴所因应的当时特定的“问题”以及其所处的法律环境,然后再对其在当代私法体系中所处的境地做出分析,最后在此基础上,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提出质疑。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历史的考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源于罗马法上的“正当权利担保之诉”。早在罗马法的古代时期,要式买卖的买受人就已受到一种特别的保护:要式买卖的岀卖人向买

3、受人负担使后者取得所有权的担保义务。在罗马法要式买卖吋期,如果耍式买卖的出卖人并非是正当的权利人,由于罗马法并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所以买受人就不能确定的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真止的所有人可以对买受人提起所有物返还Z诉追回该物。作为对其的救济,买受人可以根据此种担保义务要求出卖人参加第三人对其提起的所有物返还之诉,以协助买受人对抗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出让人不参加诉讼或者虽然参加但受让人仍然败诉,则受让人可以对出卖人提起“正当权利担保之诉”,耍求出卖人承担返还双倍价金的责任。在要式口约吋期,仍通行耍式买卖吋的习惯。当事

4、人在为要式买卖口约时订立“双倍口约”或“保留物件口约”作为附约。以使标的物被追夺时能够获得赔偿,前者适用于要式物的买卖,买受人物价两倍的金额,后者适用于略式物的买卖,买受人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最初,这两种口约都由当事人附加,以后相沿成习。当事人即使未特别附加时,大法官也作有附约处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罗马法上,无论是要式买卖、交付还是要式口约买卖均只是一种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契约,不产生债的效力,此小的正当权利担保义务和附约亦非契约义务。在合意性买卖契约的效力得到承认后,由于其木身具有双务性,理

5、论上似可以将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和支付价金的义务包容在这一个契约的框架之内。但正是在这里,罗马法买卖契约呈现出了相当特异之处:直到公元6世纪尤士丁尼法典编纂之时,罗马法始终坚持下述原则:岀卖人仅负交付标的物并保证买受人和平利用的义务,而不承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当事人如欲使所有权发生转移,述必须再另行做成-•个法律行为即要式买卖或交付。在初始,追夺担保义务并非当然构成合意性买卖契约木身的法律效果,仍然需要借助要式买卖的效力或者“两倍价金的要式口约”。只是随着岁月的变迁和交易便捷的要求,到公元1世纪末期,诺

6、成买卖的追夺担保已成惯例,从法律行为的偶索变为常索,根据买卖契约,出卖人当然负此责任,买受人可提起购买诉,以请求赔偿因标的物被追夺而受的损失。罗马法买卖契约的这种特异性与古罗马法强烈的属人性和合意买卖契约的力•民法渊源有关。在罗马法上外邦人不具有取得和享有市民法所有权的资格。合意性买卖契约本是源于万民法而rti裁判官告示引进市民法的。rtr丁裁判官法是对市民法的支持、补充和修正,所以它不能直接改变市民法的既存规则,裁判官只能通过迂回的办法间接的改变市民法的规则,或者通过适时的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手段來支持山民法。市民法

7、对合意性契约的效力承认的较晚,它的结构和效力便不可能不受到既存的法律规则体系一一关于以要式买卖或交付来完成物的所有权转移的规则一一的影响;加之罗马法学家保守的品格,合意买卖契约小出卖人不负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便是自然的了。正是罗马法买卖契约的这种特殊结构对以后大陆法系出卖人责任的二元制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这并影响了罗马法上违约形态的划分:一种并不周延的履行不能和迟延履行的二分法。但正是由于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存在,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种缺陷。这一模式为后世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继受。至今《西班牙民法典》仍然忠实地遵循了罗

8、马法的传统:它并未规定岀卖人的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而将自由占有权(或称无争议的占有)的让与设置为岀卖人的主要义务。该法典第1445条规定:“买卖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负交付某特定物Z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负支付一笔价金义务的契约。”第1461条规定:“出卖人负交付买卖标的物于买受人并承担追夺担保责任之义务”。二、现代民法体系中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境况尽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