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战时缓刑制度的适用的若干问题

浅论战时缓刑制度的适用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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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战时缓刑制度的适用的若干问题摘要:战时缓刑制度规定于《刑法》第499条,是缓刑制度的屮的一种特殊规则,对我国的军事国防建设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市于法条规定过于简单,留白颇多,在学界引起众多争论。在本文中,我将对现存的一些相关争议浅谈自己的看法,并且对该制度的现实意义做初步的分析。关键词:战时缓刑制度,缓刑制度,适用条件,适用结果正文:一.战时缓刑制度的概况我国《刑法》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该条目前通常被称为“战时缓刑制度”。1(刑法第499条)这种制度在我国

2、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这种允许将功补过、戴罪立功的制度无疑对我国的军人和军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1.战时缓刑制度与一般缓刑制度的差异战时缓刑制度与《刑法》72条规定的缓刑制度存在若干差异。第一,适用对象不同。一般缓刑制度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不论该犯罪分了的身份。而战时缓刑制度的适用对象仅为犯罪军人,不能是任何其他职业的人。第二,适用吋间不同。一般缓刑制度对适用吋间没有特殊要求,而战时缓刑制度只有在“战时”这一特定时间下才能得以适用。第二,考察方式不同。适用一般缓刑制度的犯罪分子,只要不出现在考验期内犯新罪

3、、发现漏罪或严重违法这.三种情况,缓刑就不会被撤销,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而战时缓刑给予犯罪军人戴罪立功的机会,由考察机关来考察犯罪军人是否在战时立功。第四,适用结果不同。在一般缓刑制度屮,犯罪分了不被撤销缓刑的,缓刑期满后,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但罪名仍然成立。在后者的使用中,犯罪军人确有立功表现后,不但能撤销原判刑法,还能不以犯罪论处,也就是前科被消灭。1.战时缓刑制度与一般缓刑制度的关系目前关于这二者的关系,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并列说与包含说。并列说认为战时缓刑制度独立于一般缓刑制度,因为它们在适用对象、适用时间、考察方式和适用结果都存在巨大的差异。而后者认为战时缓

4、刑制度是一般缓刑制度的一种特殊情况,我更赞成后者的观点。但我认为两者并非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因为两者并不处于同一层面上。战时缓刑制度只有在适用一般缓刑制度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适用,也即前者只能依附于后者而不能独立存在,即使前者不能成立,也不影响后者的成立。从条文本身来看,“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蕴含了对该犯罪军人已适用一般缓刑制度的含义,也即战时缓刑制度只能在一般缓刑制度成立的基础上才能适用。《刑法》总则第四章第五节“缓刑”详细规定了缓刑的考验期、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缓刑的积极后果及其撤销等具体内容。而对于战时缓刑,仅有499条简短的规定。若将其视为独立的制度,则不能适用一般缓刑

5、制度的具体规定,在适用上会出现很大的困难。因此,只有将战时缓刑制度视为建立在一般缓刑制度上的特殊缓刑制度,才能使其在法理上得到更好的解释,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1.设立战时缓刑制度的合理性(1)维护我国军事利益每一个军人、军官都是国家下了血本培养的。若是因为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而失去参加军事行动的机会,会使国家的许多投入得不到回报,浪费大量资源。尤其是高级军官在一场军事行动屮举足轻重,缺失一名高级军官可能给军事行动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战时缓刑制度能够将没有现实危险的军事人才保留在军中,避免战斗力的流失,从而保障我国的军事利益。(1)权利义务相一致服兵役是我国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6、但不是每一个人都会实际参军服兵役。军人自愿投身于我国的军事建设,每日参加艰苦的训练,在边疆保家卫国,不能常常见到亲友。他们为了祖国的军事利益牺牲了许多个人利益。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军人较普通人履行了更多的义务,因此在缓刑制度能够得到更宽大的处理。这项制度得以保障军人的权益,增加军人的归属感,同时鼓励犯罪军人积极改过自新。(2)刑法轻量化的体现之一一直以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就遭许多国家诟病,被视为人权得不到保护的标志之一。在其他国家量刑轻量化的进程屮,我国的重刑化趋势仍然严重。战时缓刑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刑罚轻量化进程中的重耍成果,也为我国刑法制度与国际人权保护接

7、轨奠定了基础。二、战时缓刑制度的具体适用1.适用对象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核心词“军人”的前面有一长串定语,我将对其做层层剥离以更好地理解该制度的适用对象。(1)军人该制度规定于《刑法》第十章,本章中的下一条文明晰了本章的适用对象为“屮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屮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我们可以认为上述人员也就是该制度中所指的军人。(2)犯罪军人由于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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