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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浅论市场经济是宪法经济探讨与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论市场经济是宪法经济摘要:当代市场经济既不是近代自由市场经济,也不同于自19世纪末以來处于政府干预下的混合市场经济,而是以权利配置为前提的“宪法经济”。依法治国首先要公私分明,明确区分公域和私域,川公法调整公域,用私法调整私域。通过经济立宪制约政府经济权力,防止因权力滥用対私权利的侵犯,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一、新口由主义经济学革命:找回失落了的市场市场与宪法的相关性早在18世纪即已显现出来,1776年不仅以北美《独立宣言》的发布苦称于世,而H以亚当?斯密《国富论》的发表载入史册。前者通过对皋木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的郑重宣告奠定了近代宪法的基础,后者通过对“看不见的手”的
2、发现创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斯密指出,在W场的自发秩序之下,当每个人为追求自己的口标而努力的时候,他就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去实现公共利益。政府不应过多地干预经济,应当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协调[1]。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口由,二是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宪法恰恰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可见,早在三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已经深深懂得经济发展和自山宪政不可分割的道理。自19世纪以來,经济过程的政治化和经济学的数量化相伴而行,一方而是政府的权力逐渐介入汨场,另一方面是传统自山主义经济学撇开政府和法制,用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
3、模型把市场描绘得完美无缺,对于身边正发生的政府T预酝酿的危险丧失了警觉。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人萧条的暴发,使传统自由主义经济学遭到破产,为凯恩斯主义入主西方经济学创造了条件。凯恩斯主义的逻辑是:i切的“善”都源于国家,而所有的“恶”只能來自市场,帀场而不是政府应当对大萧条负责,市场缺陷被无限夸大,政府成为克服市场缺陷的唯一救“市”主,其经济权力不断扩张,传统宪法的“限权政府”信念受到冲击。随着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强化,财政赤字与日俱增,福利计划相继失败,特別是失业与通货膨胀并存的顽症,使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处境尴尬,威信扫地,不从法律制度上找出路,就没有出路可走。从
4、本世纪50年代开始的新自山主义经济学革命的主题,就是重新发现市场机制,注重权利的优先配置,并由此孕育出以维护个人经济自由、制约政府经济权力为目标的宪法经济学。以芝加哥人学为人木营的美国新口市主义经济学在以下三个方血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列里德曼的货币理论,通过研究通货膨胀与失业的关系,认定高通胀率与高失业率并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以优先就业为政策H标,不注重维护货币稳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不是市场,而是政府。二是贝克尔和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通过对人类行为广泛的经济分析,打破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和法学等社会人文学科Z间的藩篱,使微观经济学成为研究“在社会相互用途的制度
5、中,有关人的选择和人的行为的一种普遍理论”[2]。这说明市场机制在非商业性关系小同样起作用。三是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费用学说为理论基础,以财产权为逻辑起点,全而研究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证明了市场机制在法律制度领域的适川性,从而把对资源配置效率的研究与对权利配置效率的研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认定,如果政府没有使自己包揽过分的经济权力,使自己获得随意改变竞争结果的自由,那么市场木来完全可以形成自身的秩序。应当对混乱、萧条和停滞承担责任的是政府干预,而非市场机制。这就很自然地引出了运用宪法制约政府经济权力,保障个人经济自由的问题。由新口由主义经
6、济学重新发现的市场,既不是近代意义的口由市场经济,也不是上个世纪末以来处于政府权力干预下的混合市场经济,而是以权利配置为前提的宪法经济。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而且是权利经济,它首先还应当是“宪法经济”。在没有法律制度的无政府状态卜,市场既不能为是,也不能为非。说市场没有政府和法律不能为是,是因为没有财产权和契约自山保障,人们就无法使自己创造的财富免受他人掠夺,也不能保证人人都履行他们自愿订立的合同,生产和交换均难以正常进行;说市场没有政府不能为非,是因为即使要做像垄断这样简单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坏事,也要有政府保证垄断价格协议的执行。政府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做好事的权力同样
7、可以拿去做坏事,政府权力既可以为是,也可以为非;政府所做的对一些人來说是好事,对另一些人來说町能就是坏爭,而口在没有宪法约束的情况下,政府权力被川于做有害的事情的可能性就会人人增加。因此,只要政府干预市场的巨人经济权力不受制约,市场自发秩序就难以形成,即使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也会面临瓦解的危险,权力本位与市场经济是无法共存的。宪法经济的诞生,要求我们尽快完善调整这种经济形态的经济宪法。二、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勘定公与私的界限古罗马的法学家率先把社会划分为公域和私域,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分别用公法调整公域,用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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