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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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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问题一、引言从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定义可以看出,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其中产品类专利曲于保护的对象是产品,因此在诉讼中可以通过公证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然后与专利进行侵权比对,最终判断是否侵权;而方法专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只冇到涉嫌侵权者的生产车间才冇可能获取侵权证据,而到涉嫌侵权者的主产车间取证,乂是一条基本上无法实现、不送直可操作性的途径,这就使得很多申请人在方法类技术方案产生后,存在这样的困惑:即使能成功授权,维权吋也很难举证,那还能起到保护的作用吗?申请庁利冇何总义?实践中,出于这样的顾虑,好多屮请人放弃屮请方法专利,这使得大量虫方法专利流失,
2、这对申请人来说是很大的损失。月.不论申请专利的意义不仅仅器y•保护自己的技术,本文的目的旨在对方法专利侵权诉験中的举证问题进行分析,以阐明在方法专利侵权诉讼屮,除了到涉嫌侵权者生产智进行取证外,还有别的途径來进行侵权诉讼中的举证。二、专利为新产品的生产方法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日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产品罗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由这一法条可以看出,涉及到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吋,原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出现了例外,叩摩证责任倒寿由涉嫌侵权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所以,涉及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侵权诉讼时,原告也即专利
3、权人只要举证证明英专利方法为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涉嫌侵权产品与专利方法所得产品为同枠产品即可,需要指明的是:在认定一项方法专利是否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吋,应当以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詁为依据,所谓“依照专利方和:接获得的产品",是指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而不包括対坷離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而涉及到新产品的“新"如何界定,最高院给出了答案:2009年12月21日最高院第148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枷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卜七条对新产品做出了界是,即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悉次聯去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
4、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换言Z,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屮请日以前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屈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而判断是否“同样产品",则应以被控侵权产品与诉争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在“组份、结构或者其质量、性能、功能”等方面是否相同综合考虑,如二者组份、结构或者其质量、性能、功能基本相同或者没有质的区别就应该认定属于“同样产品”。一般来说,只要专利方法所得产品与涉嫌侵权产品在功能上大致相同、销售市场相同,就可认定为“同样产品三、非新产品的生产方法专利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方法专利都是新产品的制作方法专利,也并不是专利权人只要主张是新产品就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所以如果不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或不能被判定为新产品的制作方法,乂应该如何举证呢?这就需要运用一些举证策略,且看以下案例:巴斯夫公司诉南通施壮公司侵犯了其专利号为ZL92115325.2、发明名称为“基本无粉尘四氢・3,5■二甲基・1,3,5曝二嗪2硫酮颗粒的制备"的专利权,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南通施壮公司侵权成立。在此案屮,巴斯夫公司主张该方法专利为新产品的生产方法专利,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巴斯夫公司还是要承担证明南通施壮公司使用其方法专利权的举证责任,但巴斯夫公司燧仃到南通施壮公司进行现场取证,最终仍然得以胜诉,这不禁让人称奇-压此新,巴斯夫公司是这样做的:首先在2006年向南通施壮
6、公司的代理商,一北京阳光克劳沃公司公证购买了20公斤被控侵权产品,然后委托上海市农约研究所检测屮心进行检验,该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显示,南通施壮公司生产的SOjflll现了一个主峰和三个次峰,这与巴斯夫公司生产的“棉隆,严品(即四氢-3,5■二甲基-1,3,5®二嗪2硫酮)的色谱图中出现的一个塾科命次峰相对应,巴斯夫公司据此提出:上述三种特征朵质系使用涉案专利方制备棉隆产品过程屮出现的典型杂质,即由于在制备过程屮加入涉案专利方法中的亚烷基二胺,才形成上述三种杂质,这一点在说明书中有记载,说明书第js3页这样记载:少量的亚烷基二胺化合物与甲胺发生竞争,且可能形成三种副产物,并列出了这三种副产物;面
7、对巴斯夫公司的主张,南通施壮公冒则辩称:其在生产涉案产品时并未加入亚烷基二胺,而是通过使用十兰烷基碱酸钠等其他助剂和改变反应器结构来制备棉隆颗粒剂。南通施壮公司虽然提出了自己的反驳理由,但并没有举证证明加入十二烷基磺酸钠等助剂会形成上誓种特征杂质。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巴斯夫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南通施壮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使用了与涉案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侵犯了沪童利权,法院最终判决南通施壮公司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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