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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浅论诚实信用制度的法律价值—由一起案例想到的-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论诚实信用制度的法律价值一山一起案例想到的文•何彦“诚信”一词,在近年来不绝于耳:2002年被国家确立为诚信年;当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指出,加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责任;还是在当年年初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止式提出:“要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体系,使具有良好信脅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处和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声誉扫地,付出代价”。何为诚信?在我们的中文词典中,对诚实信用的解释是:诚实,指言行与内心一致,不虚假;信用,指遵守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牛津词典的解释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物品质或特性的信任
2、,或对某次声明真实性的信任。”中文的解释几乎以同等的权重,非常贴切地同时描写了“诚实信用”在契约经济和道徳伦理两方而的含义。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思考最多的是诚实信川的法律价值。一、诚实信川的历史渊源诚实信用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货币形成之前的物物交换时期。在远古的时候,地中海周鬧有一些很强盛的民族,如迦泰咕人,他们的船队到了利比亚的海岸,就把货物卸下來放在海滩上,然后放起一股烟。海岸的利比亚人就出來看一看,如果有自己需要的就拿冋去,然后把他自己的货物摆衣边上,撤冋到森林里。而船上的人再下來看看,如果觉得有所值的话,他会把利比亚人的东西拿走,把自己的东西放在原地,等着利比亚人來取,如果他觉得有点亏
3、,他会再退到船上去,利比亚人发现后,就会知道是人家觉得有点亏,再添一点什么东西,这样反复磨合,最后达到一个等价的关系。那个时候的人们已经有了等价的概念,每次交换实际上都是一个诚信的过程,如果没有诚信做基础,其结果必然是导致经济交换的混乱。两千多年前的我国春秋时■代,子贡问孔子治国之原则,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并说对以“去兵去食”但不能失去“民信”,“自古皆有死,民不信,不立。”众所周知,我国社会数千年来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的诚实信川观更是由来己久。孔子在《论语.中庸》中说:“诚者,口成也。而道口道也。诚者,物Z始终;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孔子也强调信的作用。他说:“
4、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貂之帮行矣。”孔子主张,讲究信川足以教化民众,进而形成良好风俗,使国家强盛。屮国历史上把信川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良好品徳,它是为人处世所必备。曾子即将“信”列为每日自省的三个重要内容之一,他说:“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因而,“与国人交,应止于信。”朱熹对诚实信用作了具体的阐述,他写道:“信者,言之实也。”“诚者自然,信是用力,诚是理,信是心,诚是天道,信是人道。”概言之,即“诚是自然的实,信是人做的实。”可见,儒家的信用观是指言而有信,忠诚专一的个人品徳,是人们安身立命的基本要求。二、诚实信用的法律渊源诚信经
5、常被人看成-个道徳问题,但实际上它也是法律问题。这是因为:首先,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法律以道德为内容和实质,道德以法律为形式和表象,二者互为表里和依托,共同维护各种社会关系屮的正常秩序。其次,法律与道德存在着区别,法律以一定的立法、司法和法定的程序为产牛的依据,尤其必须以某种必耍的外在的强制力量——他律为实施的后盾。而道徳却产生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以人们的自觉认同一一自律为实施的动力。第三,法律与道徳可以相互转化,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屮的诚实信川原则就是法律与道徳的结合物,诚实信川最初表现为社会经济中的道徳准则,由于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木的和必要的作用,因而被转化为法律规则
6、,以法律的强制力表明社会对该项道德的关注。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社会生活屮人部分人遵守诚实信川的法律原则并非是因为对法律的制裁的畏惧,而是出于对这项法律原则的知识了解和价值认同。如此,法律便以认识和概念的形态进入人们的道徳意识,与道徳融为一体,这就揭示出这样一个客观爭实:法律与道徳可以相互转化。目前,我国诚实信用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7、密等义务。”市以上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是非常原则性的。尽管如此,rh于中国传统的诚实信用观的博大精深及其丰富内容,为立法奠定了坚实的道徳慕础,使得该项法律原则能够得以顺利实施。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国确立的历史虽然不长,但司法实践中该原则已经进入适用阶段,并口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年第27号“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屮,由于发生了当爭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爭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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