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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探讨与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探讨与研究民事诉讼屮司法鉴定申请审杳的相关问题翁秀明【提要】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应当从需鉴定的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Z间的关联性、与待证案件事实Z间的必要性和鉴定成本与诉讼标的价值Z间的町比性等方而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一方而避免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随意带來的诉讼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确保当事人的合法的诉讼举证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禅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需要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中请、预交鉴定费用及提供相关材料,并H需经法院同意。但是,对当事人提出
2、鉴定申请后,法院应当在什么情况下同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呢?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从学理观点、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三个层面,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行为的性质、法院审杳鉴定申请的性质和法院审杳鉴定中请的标准把握这三个方而进行探讨,从而梳理岀这一问题的解析思路,一方而避免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随意带來的诉讼成木的增加,另一方面确保当事人的合法的诉讼举证权利。一、当事人巾请鉴建行为的性质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行为,在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即申请证据,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申请证据当事人举证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3、,司法鉴定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杳判断证据的一种形式,由当事人中请后必须经法院许可同意后才能由法院委托冇关部门进行。这两种看法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产生了不同影响。如杲认为中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举证方式,则当事人巾请鉴怎只要在客观上具备鉴泄条件并且不违反和关法律规立的期限,法院就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否则就不应当让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将鉴定视为法院调杳证据、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一种方法,则鉴定不过是法院获得心证的一种手段,启动司法鉴左程序是法院的职权行为。随着民事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这两种观点之间界限越来越模糊了,主耍原因在于法院职权调杳的范围收缩了,明朗化了
4、,并且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质证的强调和垂视,使原來作为法院职权象征的调查收集证据行为,也要受质证的制约,成为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质辩的对象。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及相关司法解释屮明确指出,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也须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另一原因是法院的心证公开化的要求。由于要公开心证理由,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就必须有合理的、能说服别人尤其是当事人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获得对案件事实的心证。所以,对申请鉴定在理论上究竟系当事人的举证方法,还是法院收集和判断证据的手段,并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5、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行为实际上已纳入当事人举证行为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1]规定,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各类之一,法律应当允许其由当事人捉供,并且作为举证负担由当事人来承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也明确规定[2]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总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曲此,从现行立法看,当事人「卩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的一种形式。二、法院审查鉴定中请的性质当事人中请
6、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的一种形式,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申请鉴定后法院就必须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因为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还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3]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才能确定鉴定机构,也就是才能启动鉴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申请鉴定予以审查限制已经成为共识。这主要是由司法鉴定自身的性质所决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対在诉讼中出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4]的规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7、由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5]规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无论是法定鉴定机构还是指定鉴定机构,对其要求具备的条件以以卜特征:其一,专业性,即鉴定机构在某一特定领域必须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其二,中立性,即鉴定机构或鉴怎人必须与案件审理结果或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其三,限左性,鉴定机构一般是法定的或法院指定的。由此得岀的司法鉴定结论,通常具有权威性,也是排他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6]规定,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岀的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未能捉供足以反驳的和反证据
8、和理由,可以确认这种鉴泄结论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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