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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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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裁判方法研究论文民事裁判方法之程式与价值研究民事裁判并不啻简单的形式逻辑三段论,为探寻富冇法律意义并贴切个案实际的大小前提。民事法律适用Z要义乃在于诉讼程序所保障的公平与正义而提下,法官运用民事法律思维,确定案件基本法律关系,依法律部门体系与效力阶层寻找调整并评价该种法律关系之规范作为大前提,借助适法程序与证明规则查明基本事实与法律行为意思,同时利用法律解释或其他方法使法律适用范围呈显精确化与具体化,然后将目光往返于个案与法律规范Z间,不断试验从复朵繁多的案件事实材料中提炼出具冇法律意义之要索,为法官心证一提供充分依据并一形
2、成符合经验法则与高度盖然特征且可归属于具体法律规范之法律事实作为小前提,再将涵摄过程通过裁判文书予以演绎的化解纠纷的司法活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是贯穿整个诉讼程序始终的,本文试总结民事审判屮法律适用的一般思路,并分析该种方法在运行中平術实现法治止义与合理效果的内在机理。-、起点——基于诉讼程序目的的考量民事法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与交易往来屮,利益冲突带来孑盾与纠纷在所难免,秩序的维续本身就意味着需要不断地进行打破并重塑,诉讼Z目的止了然于此,有学者对此持两分:国家视角的强调社会的稳定一这正是我国司法
3、所格外追求的价值,亦是诉讼主体为维护或实现自己“动或静”的权利而奋斗的手段。从后者而言,种种特定的权利主张亦即“诉讼上的请求”,若离开了具体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便无以营生。因此,诉讼主张Z捉出必须同时结构性地反映出基本事实及英所涉及基础法律关系:简言Z,原告应对其构成要素基本主体(原、被告Z身份与争议Z关联性)、客体与内容(统摄为事实与理曲)阐明清晰的轮廓,足以在案件受理吋使法官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对案确定案由,进而明确依审判职能划分予以准确分流,这无疑给下一步的“找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线索。即使实务中存在对个别定性的偏差,但这种方法
4、无疑是科学的,因为法律关系的界定虽然简单,但也必须尝试运用最基木的法律解释与适用的方法一应由哪一部法律对该事实进行评价。当然,不得不说的是,在利用思维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价Z前,并不能太过专注于讨论实体法上的权利基础而完全抛弃程序法上的约束,否则这种考量很可能是徒劳的,因为法院很可能因欠缺案件管辖权系属或管领力而丧失进一步探究的必要,如果人们首先绞尽脑汁去思考有关实体法规范的可适用性,然后才发现在当前这一程序中无法对这些实体法规范的可适用性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那将是很不经济的。二、持续的找法进程——为了可适用的法从现代法治国理念出发
5、,法律被制定并要求被严格实施。作为法律适用之大前提,调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具有一般评价效力的法律规范无法欠缺,否则对个案事实的评价将陷入无序的状态,因而案件Z审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通过规范事实构成与法律效呆的模式对行为进行评价。如前所述,从民事诉讼Z基本类型(确认Z诉、给付Z诉与形成Z诉)考量,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应当从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出发,这就需要一种“拉入视野”(In-Betracht-ziehen)技术,为此,尚不论精确之请求权基础,而应首先确定对该领域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之法律部门,始得对进一步寻求
6、适切的适用条款进行探求,正是在这个时候,我们才感慨法律编纂体系的价值所在。其后,我们需要而对的是哪些规范可以成为判决的依据一法律渊源,还有该部门内诸多(适用范围确定的)法律与规范具体行为之条文间的冲突与竞合之解决一效力位阶,这涉及民事法律适用客体研究,木文不予详述。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审判屮规范的竞合问题并不当然地由法律体系内部解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诉讼上处分权可以就同一事实构成产生的多种法律后果予以选定,法院的必要捉示工作一释明一也时常为此提供可能性。但法律选择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关系归屈的过程,法律总是给适用者留下了一定的语
7、义空间,其界限并非总是清晰而单一,如杲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木身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那么找法实质上只是在犯一个现实的错误;找法的事实依据也并非可以简单查明,尤其在民事审判屮作为事实构成类型之一的当事人之法律行为,这种出于动机而为的意思表示与受领效果可能存在不一致,毋论意思表示本身即冇可能不真实、不自由其至根本违法。三、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主客观间对大前提与小前提之交互校验正如之前所进行的程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下一•页序,初步审查确定案由后的案件即进入审理,然而初定之案由依据的事实并非真切,还冇各种无干成分杂糅在一起的,构成耍
8、件的真实该如何获致,事实之肯认与证伪又或然地转变着进行法律评价的适用规范,而规范的意义界限与适用范围往往与事实要索并不相符,或本身即不明确。上述问题可概括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讨论:(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孰先孰后关于二者之区分,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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