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简转普中法官“逆向选择”的现象解析与规制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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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简转普中法官“逆向选择"的现象解析与规制疏我国一审民事案件简转普屮法官的逆向选择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本文试图通过对简转普程序运行的实证观察,揭示简转普中逆向选择的客观性与隐蔽性,并借助逆向选择理论进行分析解读,刻画简转普中法官逆向选择的心理活动及传递叠加过程,以期引发更多地关注,共同探索规制疏导的有效路径。一、现象:简转普中法官“逆向选择”的一般描述(一)简转普中法官的应然选择民事案件简转普系民事案件山适用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业内简称,即法院在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时,对于立案时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而将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相应延长审理期限的民事诉讼

2、程序。民事案件中的简转普存在三种法定情形,即“案情复杂”、[1]“公告送达”、“当事人异议”。[2]在我国,这三种法定情形是否成就都需要法院进行审杏,法官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本着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原则,根据个案的客观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出与实际情况和符以及与审理需要相适应的判断,这种判断系基于法官合法正确恰当地运用口由裁量权的结果,系程序公正指引下法官的应然选择。(二)简转普中法官“逆向选择”问题的审视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的法定情形标准较为清晰,根据诉讼材料的送达情况往往冇章可循,基于“当事人异议”的法定情形进行简转普的情况也相对较少,然而“案情复杂"是个模糊的概念,以致该种

3、法定情形的简转普随意性很人。在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相当多的案件并不是因为案情复朵,而是因为没有在3个月内结案,乂不能延氏,为了不出现超审限案件而采取的“技术性处理”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⑶这种,技术性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木意,也不是法律所要求的法官在简转普屮的应然选择。以浙江省长兴县法院为例,该院在2005年到2007年三年间简转普达到规避法律关于审限规定的案件分别为51件、67件、92件,分别占全年全部隐性超审限[4]案件的52.57%、57.26%、53.17%。不难发现,通过简转普方式进行规避审限的是目前隐性超审限的主要途径。[5]无独有偶,天津市大港

4、区法院也将不当简转普列为影响民事案件审限管理的主要对彖乙一,在该院对于2001年到2006年6年间相关审限管理情况的统计报告中还反映出冇些案件简转普存在先转普再审批,程序倒置的现象。[6]上述利用简转普进行的“技术性处理”表现为法官不规范的程序自由裁量行为,其宜接口的在于规避审限的束缚,规避法院内部的市判流程管理,即为法官在简转普过程小相悖于法意的“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o二、诠释:简转普屮法官“逆向选择”的现象解析(一)简转普屮法官“逆向选择叩勺理论解读1.逆向选择理论的内涵逆向选择理论⑺基于经济社会中信息不对称的假设,⑻其棊本含义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5、经济人的博弈过程可能使市场上只剩下质量差的产品,质量好的产品被挤出市场,即市场的运行町能是无效率的,市场调节下供给和需求总能依靠价格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传统经济学理论失灵了。在经济学的研究范畴中,逆向选择造成了好的商站不能进行交易,次品充斥市场,从而损害经济的效率,使得帕累托最优[9]的交易不能实现,最终导致应然市场运行失灵英至崩塌。2.利益牵动中的超然裁量:逆向选择的理论迁入从简转普程序的现实情况來看,逆向选择理论所依据的信息不对称假设客观存在,这一点在“案情复杂"的简转普屮尤为明显。然而,笔者认为满足信息不对称假设只是简转普屮法官逆向选择的一个必要条件,逆向选择理论能够解释简转普中

6、的技术性处理现象仍有其本质的原因。无论行使何种口由裁量权,法律均耍求法官处于超然地位,保持超然态度,然而在现实利益牵动屮,法意屮的超然裁量有时会偏离其应然的运行轨迹。(1)假设的成立:简转普屮的信息不对称状态首先,从“案情复杂”的认定标准来看,由于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故确定个案是否属于案情复杂将交由法官进行白由裁量,而经过法官H由裁量后适用于个案的确认标准对于当事人來说不是事先可知的,即使法院对于“案情复杂”的认定标准貝有内部的指导性意见,但当事人也不町能对此进行掌握,故而当事人与法官Z间关于“案悄复朵''的认定标准存在客观上的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因此难以对于案件的程序性处理结果进行合理

7、预期。其次,从“案情复杂叩勺认定过程来看,由于对个案是否属于案情复朵的审查全过程在于法官的掌握,当事人并不参与或更多情况下无参与的意识,故而在程序的启动、进行、终结等环节当事人因其未参与其中而在简转普的程序运行中丧失了-其作为诉讼主体的主动性,与法官Z间存在程序信息的不对称。再次,从“案情复杂”的认定结果来看,由于札I关规定仅要求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及时通知,而对于通知的内容未做规定,实践屮法官-•般采用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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