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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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民安保险(屮国)有限公司民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介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书血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泄,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可作为木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2、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木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而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无冇效律师执业证书,或未取得法律、法规规泄的应持冇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二)未经被保险人同惠,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H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三)被保险人

3、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四)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五)委托人捉供的有关证拯文件、帐册、报表等其他资料被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承保的不在此限;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盜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利放射性污染;1(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六)火灾、爆炸。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一)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损毁或灭失;(三)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伤害;(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五)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六)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在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Z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第八条其他不属丁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

5、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介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冇约立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本介同保险介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木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而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6、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具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立,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次性地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关于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2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提供齐全索赔材料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口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介同保险介

7、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Ztl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Z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

8、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冇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人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左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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