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465306
大小:73.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1-24
《會議紀錄-嘉義縣消防工程器材商業同業公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研商「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第2次會議紀錄壹、時間:101年5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貳、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15樓第1會議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記錄:陳俊青參、主席:陳副署長文龍肆、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伍、主席致詞:略陸、發言記要:針對本法草案第7條、第43條各單位發言或書面意見記要如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考量建築師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人員(包括建築師、電機工程科、結構工程科及土木工程科技師等)已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業務,並累積豐富之工作經驗,對維護供公眾使
2、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已頗具成效,基於消防實務之需要,應參照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版「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案審查會修正通過條文及說明,於「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第43條增列第3項:「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建築師開業證書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檢修業務,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有案者,應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執業。有關其執業、業務與責任、公會組織及獎懲等應遵循事項,準用本法之規定。」及第4項:「前項申請執業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
3、、發證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技師法的執業範圍為設計簽證,與消防設備人員設計、監造、裝置、檢修之工作範圍不盡相同,建議第7條制定裝置業及檢修業相關法規,明文律定法源和執業規範。臺中市消防器材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消防器材商業同業公會現有消防公司已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業務多年,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第7條規範之執業方式並未包含消防公司,本法通過後這些消防公司能否聘用消防設備師(士)執行業務。!li新北市消防設備士公會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第43條規定已明顯違反憲法第86條第2款專門
4、職業及技術人員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規定。據此,人民均應經「考試院」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取得及格資格後始得請領『消防設備士』證書,此消防法第8條已有明文,實不應藉由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修訂,違憲同意技術士換領消防設備士證書,侵害消防設備士法定執業範圍。本公會堅決反對各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職類『技術士』及其他暫行執業人員於執業期限屆滿(即消防設備士達5,000人)後未經考試院考選銓定而取得執業資格。五、台灣區消防器材工業同業公會消防器材公會會員有長久從事消防工作之歷史淵源,第7條應納入其執業方式,本會會員亦從事消防安全
5、設備設計、監造,消防署應調查這些有實務經驗之人員設計時有無出錯,否則第43條不應剝奪其工作權。—、本次會議討論草案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2條、第28條、第29條及第38條條文照案通過。二、第7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第4條之營業範圍已納入「消防工程,爰草案第7條第1項第3款受聘於依法規應聘用消防設備人員之營利事業或機關(構)之規定,請參酌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之意見納入說明欄。(-)現有消防公司可否聘用消防設備師(士)從事相關業務,是否需有配套措施,請業務單位參考其他技師規定,研議可行措施。三、第10條(-)第3項修正為
6、「未會同審查、竣工查驗或竣工查驗時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尚未裝置完成、測試通過,並檢附裝置測試報告書者,得不予審查或查驗。……。」(-)(三)US(-)五、第4項修正為「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依第一項所定執業範圍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設計、工程監造、裝置測試及檢修業務之作業程序、方式、基準、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條新增之部分條文為細部執行層面規定,是否適宜納入法律規範,請業務單位再予評估與檢視。第17條第1項「消防設備人員應組織全國消防設備師公會或全國消防設備士公會。」修正為「消防設備人員應組織全國消防設備師公
7、會或全國消防設備士公會。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辦理解散。」第3項有關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是否有違人權二公約,限制人民結社自由,本部社會司於101年5月4日向人權諮詢委員會提出說明,基於實務運作及意見統合之考量,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較宜,第3項維持原草案條文。第43條增列第3項:「敷設於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由消防設備師辦理者,消防設備師應將所設計之消防安全設備整合納入建築圖說,送由承辦建築師於整合之建築圖說簽章;其由建築師辦理者,建築師應將建
8、築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部分,交由消防設備師負責辦理。」至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得否由建築師執行,請業務單位再予整體評估。(-)增列第4項:「84年8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