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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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梳理作者:百丞税务秘书来源:百丞税务秘书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在5月31日截止,新税法施行之后一般企业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是太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疑成了大家争相享用的美食,《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些基本要求进行明确,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到底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是否需要外部立项,企业内部立项是否可行,是否需要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国税发[2008]116号文对此并未进项明确,下面我们结合各省相关政策来看一下企业在享受研发费

2、用加计扣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以期给纳税人提供一点帮助。一、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

3、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从国税发[2008]116号文及大连国税、青岛国税、青岛地税的文件来看,下列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1、企业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企业研发机构的管理人员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3、企业研发部门发生的用于非本企业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等。个别省市对此有更加严格和明细的规定:1、大连国税规定,研发活动的试制品或研发产品直接对外销售或作为企业用于销售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其研发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等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青国税发[2010]9号和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一定注意把握好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以防止因随意扩大研发费用范围或者对研发费用掌握不准确可能带来

5、的税收风险。在此,特别提醒纳税人注意,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要远远小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中所用到的研发费用,纳税人千万别把两个研发费用范围混淆。二、是否需要外部立项证明文件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

6、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从116号文件来看,国家并未明确要求提供外部立项证明文件,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立项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那么各省在实际执行中如何掌握的呢?从各省下发的文件来看,为了证明企业的研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以下简称两个领域)的范围,税务机关一般要求提供政府科技部门对于研发项目的鉴定意见。目前要求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省份有:贵州省(黔科通[2009]126号)、广州市(穗国税发[2009]109号)、天津

7、市(津科政[2009]48号)、安徽省(皖地税[2009]11号)、河南、山东等。河南省豫科[2009]101号文件规定,以下企业应提供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1.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山东省地税局鲁地税发[2009]16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同时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因此,从目前政策来看,山东省地税局要求最严,要求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部门相关文件,其他省市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是并未明确必须是省及省以上科技部门文件,

8、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税发[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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