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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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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服务中遗体法律责任研究[摘要]本文从遗体的法律属性入手,分析遗体的权利主体及其权利限制,列举了殡葬服务中常见的侵害遗体的行为,明确了侵害遗体的法律责任。力求通过法律途径规范殡葬服务,避免法律纠纷,进而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关键词]殡葬服务遗体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18・0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殡葬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指殡葬服务机构在开展殡葬活动中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有偿服务。殡葬服务主要是围绕着遗体而展开,如遗体的收敛、清洗
2、、消毒、更衣、接运、保存、整容、整形、塑型、防腐、告别、火化或土葬等。分析研究殡葬服务中涉及遗体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于提高殡葬机构服务水平,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遗体相关法律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一、遗体的法律属性遗体,在法律上称之为尸体,是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躯体。确定遗体的基本属性是确立其权属,对之进行保护的前提。关于遗体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其中最大的分歧点在于:遗体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对此存在两派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体非物,主张遗体作为丧失生命的人体物质形态,其本质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法
3、益,简称为身体的延续利益。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保护遗体所承载的权利主体的人身利益在人死亡后的客观延续。①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体是物,如学者张良所说:“人死之后,主体资格不复存在,遗留的人体即肉身,即回归为自然物。作为自然物,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在文明社会里它不像其他自然物那样可以为人们随意处置以至丢弃,但它的确是一种存在的、脱离生命不再具有主体资格的物。”②关于遗体的本质法律属性问题,笔者认为遗体是物,是特殊的物,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遗体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任何人在其生前都已形成自己的姓名、性别、独特的容貌特征、名誉、
4、荣誉以及个人隐私等人格利益,这些人格利益负载于身体的物质表现形式之中。在其死后,这种人格因素不会随着人的生命丧失而丧失,而是仍然存在,包含在遗体的物质表现形式之中,并且长期存在。因此,所有的遗体都包含确定的人格利益。遗体包含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不仅属于死者本人,并且会对其近亲属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产生影响。对遗体的侮辱与毁坏,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亵渎,也是对人类尊严的毁损,因此,社会以及死者的亲人都是不能容忍的。世界各国民法都对遗体给予保护,更重要的不是保护遗体这种物的本身,而是要保护遗体所包含的人格利益。(二)遗体具有社会伦理道德内
5、容遗体作为一种特殊物,也表现在它负载着社会的伦理和道德因素。我国古代称自己的身体为父母的“遗体”。《礼记•祭义》:“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孝经》:脅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在今天,亲人逝世,人们对亲人的遗体举行祭奠仪式,以示对亲人不幸的悲痛与缅怀,甚至还要祭奠、供奉死者亡灵。几千年的社会伦理使人们对遗体有一种崇敬的感情,人们对亲人的遗体格外尊重,体现了家庭和家族的伦理观念。在社会上,对遗体的尊重体现了对死者的人格尊重。亵渎.猥亵遗体,视为对死者本人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上的折磨与侵害。侵害他
6、人遗体的人,为社会舆论所不齿。正因为遗体负载了这样的伦理因素和道德因素,而使其与其他一般物相区别,具有特殊的属性。(三)遗体具有特殊的可利用性与价值性遗体的可利用性和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遗体的医学研究价值。遗体可以制作标本,可以进行生理解剖实验等,为医学科学的发展作出贡献,造福于人民。二是遗体的临床治疗价值。现代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使刚刚死去的人的器官或者组织可以移植给他人,救助病患,重新使器官或者组织在新的人体上发挥功能,使病患重获新生。后一个价值大大扩展了遗体的利用价值,遗体的有用性更为突出,更表现了遗体的物的属性。遗
7、体是特定物,具有不可复制性相对于不特定物而言,遗体对死者近亲属来说是特定物。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的物。特定物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某物是特定物还是不特定物,完全依当事人的主观标准进行区别。在普通公众眼中,两具体貌特征完全相异的遗体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但对死者近亲属来说,由于遗体负载着情感因素,即使是两具挛生兄弟的遗体也有着不同的意义。正是由于遗体的这种特定性与不可替代性,遗体一旦损毁灭失是无法复制的。二、遗体的权利主体及权利限制(一)遗体的权利主体遗体是特殊的物,关于遗体的所有权和对遗体的
8、处置权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死者有权处置;二是国家或社会有权处置;三是死者近亲属有权处置。遗体的所有权不能归属于死者。认为遗体仍由死者所有是荒谬的,因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其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自然人死亡时,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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