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在医院被人抱走,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新生婴儿在医院被人抱走,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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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婴儿在医院被人抱走,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新生婴儿在医院被人抱走,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案情介绍】1998年2月1日,原告周秋苹怀孕40周,住入被告南海市黄岐页院(以下简称黄岐医院)妇产科待产。2月11日试产不成功,于12日凌晨1时经剖腹产下一健康男性活婴,体重415公斤。1时45分,周秋苹与缨儿安全返回病房,母婴同室同床。上午11时40分,周秋苹的母亲金秋琴发现婴儿失踪,即向医院报告并报警。婴儿失踪前,周秋苹正在挂吊针,婴儿放在周的脚边。当时病房尚有其他产妇及家属在场。周秋苹、金丐友夫妇在婴儿失踪后,在与黄岐医院交涉未果、警方破案无望的情况

2、下,于1999年11月向南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黄岐医院在管理上存在极大漏洞,使不法分子乘机偷盗婴儿,给原告夫妇造成极大伤害,请求法院判令:黄岐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经济损失740o【审理结果】南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黄岐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有侵权彳亍为,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來看,医院不构成侵权。原告周秋苹分娩后,医院已将婴儿交由原告监护,母婴同室同床,周秋苹的母亲也在旁照料,対婴儿的监护责任应全部出原告方承扌口。在婴儿出生后,医院应履行的职责是将婴儿恰当地交给婴儿的母亲和其家人,而不是守护婴儿。医院对婴儿

3、的丢失没有采取放任态度,而且此婴儿的丢失具有不可预见性。况且,此案警方尚未侦破,所谓婴儿“丢失”真相尚无法确定。所以,不能将婴儿的丢失归责于被告。因探视制度与新生婴儿在医院被人抱走,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案情介绍】1998年2月1日,原告周秋苹怀孕40周,住入被告南海市黄岐医院(以下简称黄岐医院)妇产科待产。2月11日试产不成功,于12日凌晨1时经剖腹产下一健康男性活婴,体重415公斤。1时45分,周秋苹与婴儿安全返冋病房,母婴同室同床。上午11时40分,周秋苹的母亲金秋琴发现婴儿失踪,即向医院报告并报警。婴儿失踪前,周秋苹正在挂吊针,婴儿放

4、在周的脚边。当时病房尚有其他产妇及家属在场。周秋苹、金芳友夫妇在婴儿失踪后,在与黄岐医院交涉未果、警方破案无望的情况下,于1999年11月向南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黄岐医院在管理上存在极大漏洞,使不法分子乘机偷盗婴儿,给辱告夫妇造成极大伤害,请求法院判令:黄岐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经济损失740丿O【审理结果】南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木案而言,黄岐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冇侵权行为,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來看,医院不构成侵权。原告周秋苹分娩后,医院已将婴儿交由原告监护,母婴同室同床,周秋苹的母亲也在旁照料,对婴儿的监护责任

5、应全部出原告方承扌口。在婴儿出生后,医院应履行的职责是将婴儿恰当地交给婴儿的母亲和其家人,而不是守护婴儿。医院对婴儿的丢失没有采取放任态度,而11此婆儿的丢失具有不可预见性。况且,此案警方诡未侦破,所谓婴儿“丢失”真相尚无法确定。所以,不能将婴儿的丢失归责于被告。因探视制度与新生婴儿在医院被人抱走,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案情介绍】1998年2月1日,原告周秋苹怀孕40周,住入被告南海市黄岐医院(以下简称黄岐医院)妇产科待产。2月11日试产不成功,于12日凌晨1吋经剖腹产下一健康男性活婴,体重415公斤。1时45分,周秋苹与婴儿安全返冋病房,母

6、婴同室同床。上午11时40分,周秋苹的母亲金秋琴发现婴儿失踪,即向医院报告并报警。婴儿失踪前,周秋苹正在挂吊针,婴儿放在周的脚边。当时病房尚有其他产妇及家属在场。周秋苹、金丐友夫妇在婴儿失踪后,在与黄岐医院交涉未果、警方彼案无望的情况下,于1999年11月向南海市人民法院捉起诉讼,认为黄岐医院在管理上存在极大漏洞,使不法分子乘机偷盗婴儿,给序告夫妇造成极大伤害,请求法院判令:黄岐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0刀元、经济损失740丿O【审理结果】南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黄岐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有侵权行为,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來

7、看,页院不构成侵权。原告周秋苹分娩后,页院己将婴儿交由原告监护,母婴同室同床,周秋苹的母亲也在旁照料,对婴儿的监护责任应全部由原告方承担。在婴儿出生后,页院应履行的职责是将婴儿恰当地交给婴儿的母亲和其家人,而不是守护婴儿。医院对婴儿的丢失没有采取放任态度,而且此婆儿的丢失具有不可预见性。况月•,此案警方尚未侦破,所谓婴儿“丢失”真相尚无法确定。所以,不能将婴儿的丢失归责于被告。因探视制度与际上确立了我国侵害亲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责任构成上,本案完全符合侵害亲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本案彼告黄岐医院在原告周秋苹住院期间对其新牛婴

8、儿负冇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其母婴安全,但是由于医院自身的疏漏,致使原告的婴儿丢失,这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侵害亲权行为;其次,本案中原告的新生婴儿丢失,导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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