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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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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城镇产品质量追溯责任制为强化和追溯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责任,全面加强我镇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省、市、区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镇政府各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监管部门、村(社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第二条镇政府各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监管部门、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加强协调
2、配合,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镇政府在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将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辖区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方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相关制度;实行产品质量和产品
3、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村组(社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三)建立健全本辖区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协调机制和机构,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依法关停证照不全生产经营厂商,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执法,对容易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事故的场所,明确主管单位的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限期消除。以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产品的质量有效监控。(四)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基础建设,保障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五)组织指挥产品质量和产品安
4、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省、市、区的规定,明确镇政府各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_)由镇农办牵头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进行整治。(二)由镇社会事务办牵头,镇企办、安办配合对产品企业、小作坊和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整治。(三)由镇民政办牵头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整治。(四)由镇社会事务办牵头,镇旅游办、卫生院配合对餐饮安全进行整治。(五)由镇社会事务办牵头,卫生院配合对药品质量安全进行整治。(六)由镇农办牵头对猪肉质量安全进行整治。各监管
5、部门、村(社区)、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责任开展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同时积极争取区上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第五条镇政府各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负责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相关环节的监管和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上级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镇纪委负责对各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协助区上进行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第六条镇政府各产品质量
6、和产品安全监管部门、村(社区)相关单位对本辖区的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的案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第七条从事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的各单位或组织、个体经营户等市场主体均要加强各自的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管理工作。(一)市场主体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和业主)是本单位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依法对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二)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产品质量
7、和产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配备专(兼)人员,负责日常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技术改造和硬件建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三)开展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意识。(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自查活动,及时发现、消除和整改安全隐患,防止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
8、对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问题实行首问责任制、案件移送制和交办督办制。(一)镇政府各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接到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立即派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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