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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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研究(崔佳2011211004)摘要:隐名股东是名义股东的对■应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在不规避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一定的途径取得真正的股东资格。隐名出资行为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同时也要兼顾交易安全,所以,应引入理论学说中的折中标准,区分公司内外部关系。关键词: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背记公信上世纪90年代,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台资、外资企业的引进,隐名股东现象人量涌现,催生「各类隐名股东股权纠纷的攀升。实务中主要表现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投资权益归加争议;隐名股东少公司及其他股东股

2、权确认争议;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权利争议。《公司法解释三》从其笫24条、笫25条、笫26条、笫27条之规定來看,其立法冃的主耍偏向于解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基于隐名投资协议所产生的投资权益归属争议及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遗憾的是该解禅始终未肓接承认隐名股东股东资格,也未就如何认定隐名股东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我们结合理论学说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做简婆分析。一、隐名股东概述1、隐名股东的概念隐名投资这一概念缘于合伙,最早可追溯至屮世纪实行的康敏达契约。在这种经营形式屮,出资人在

3、出资限度内承担冇限责任并按出资比例请求分配盈余,而不实际参与经营。依据投资对彖的不同,隐名投资有广义和狭义Z分。广义的隐名投资其出资对象可以是合伙组织、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而狭义的隐名投资仅指隐名出资于公司的情形。⑴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笫二十五至二十七条使用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的概念,我们所讨论的隐名股东问题与法条中的表述不尽和同。实际出资人,是指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它原因,以他人名义出资,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并以他人名义记载r工商登记材料中。实际出资人属于上述广义的隐名投资

4、行为,是隐名股东的上位概念,当实际出资人以享冇股东权利为冃的向冇限责任公司出资时,即为隐名股东。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股东,它的存在必然涉及到其背示的隐名股东;而因冒名行为、登记错误等原因产生的名义股东,因缺乏与隐名投资者的合意,不属于我们的讨论范围。所以,我们认为,隐名股东应定义为: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以享有全部或部分股东权利为目的,通过I办议与他人约定,由本人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但以他人名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中的投资者。2、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分析以合同为基础所建立的

5、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关系,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承认隐名股东存在的合法性。2011年1月27口最高院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该规定已于2011年2刀16FI起施行,其立法H的主要偏向于解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基于隐名投资协议所产生的投资权益归属争议及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未宜接承认隐名股东股东资格,也未就如何认定隐名股东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但是,通过该规定第25条第3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队记载于

6、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背记机关背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提供了隐名股东从幕后走向幕前的合法途径,间接承认了隐名股东存在的合法性。二、我国隐名股东现彖的成因1、规避法律与政策型隐名股东(1)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的限制由于实际出资人自己的身份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于是隐名。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法官法》、《检察官法》也都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即为保证公务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禁止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现实中,由于公

7、务员掌握国家权力,社会关系广泛,投资经营活动往往能够取得可观的收益,促使部分公务员为谋求私利,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隐名设立公司或持有股份。又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H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即萤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但是这些特定身份的主体在利益的驱使下,故意规避法律的限制,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设立同类行业的公司。⑵(2)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的限制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外商投资产业

8、指导目录》将外商在屮国兴办企业按照投资领域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三种。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外贸、保险等涉及国计民生的经济领域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为规避我国产业准入的法律法规,部分外商通过隐名持股,涉足禁止或限制外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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