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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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方式品与质量理论研2011年4月刊浅议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方式口茹毅孙江联(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摘要:涉及隐名股东的纠纷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公司案件的难点问题•如何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解决一切涉及隐名股东纠纷的前提•木文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方式进行探讨.关键词: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方式意思自治内部关系中,以公司意思自治为主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的具体方式首先是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隐名股东的存在的情况既然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过半数股

2、东同意的情况下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使公司外的第三人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对于完全隐名股东成为公司实名股东的条件,没有理由没置得比公司外第三人的门槛更高•因此对于完全型隐名股东,适用普通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规则来确认其股东资格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即只要完全隐名股东披露其隐名事实后,其转化为实名股东的请求得到了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即表明了其股东身份得到多数股东的认可,股东资格应得到确认.其次是公司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况其他股东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问的协议以及关系在公司设立之前就已明知,且在公司成立之时并不提

3、出异议.公司成立后,隐名股东依据协议内容实际履行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中,我认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就是合同法402条规定的隐名代理关系.隐名股东是委托人,显名股东是受托人,公司其他股东是第三人,二者Z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來调整.根据隐名代理制度,公司契约直接约束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隐名股东可以主张股东资格.当然,这里所说的”隐名股东可以主张股东资格”并不是说隐名股东随时都能变更股东名册进行登记,从而使隐名状态变为实名状态.处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以及私法自治原则的遵守,首先还是需要根据一般股权转让规

4、则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股东资格得以确认,其从隐名状态变为实名状态.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反对,则此吋,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肓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股东资格.这里有别于完全型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情况.完全型隐名股东在披露隐名事实后如果要求确认股权,经一般股权转让程序被否定后,不可以再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公司意思自治的结果即为最终结果.目前公司法一J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已经明确规定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确定应以公司股东意思自治为主.我认为直接由法院确权可以作为一种确定资格的补充手段.这一

5、做法没有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违背私法自治的原则,因为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资格不认可,其完全可以在公司成立之时就提出异议,拒绝隐名股东.既然当时己”明知”隐名股尔且并未提出异议,在公司成立之后却拒绝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118资格,这样显然是违背禁反言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此,出现这种情况吋,隐名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此时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股东资格,并不是公权力闯入私法主体意思自治的空间,而是法律对于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维护.而法院在认定股东资格吋,可以遵循以下标准:有隐名投资协议的存在: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

6、思表示: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台实际岀资的事实;公司成立时,公司其他股东对于隐名股东的”明知”;公司契约中没有明确约定公司其他股东签署公司章程时明确表示反对隐名股东加入或者仅同意显名股东加入等条款.这里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隐名股东不得仅以其在公司成立后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而主张其与显名股东Z间的代持股协议为公司其他股东明知,因为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是在公司股东间法律关系成立之后,而隐名代理中的明知乃是针对法律关系成立Z时而言.①只要符合了上述标准,则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再次是公司部分股东明知

7、隐名股东的情况由于股权可以转让,因此,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公司部分股东明知隐名股东,部分股东不知隐名股东.我认为,只要存在有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股东时,隐名股东如果想要确定股东资格,必须遵守一般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规则,即须要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隐名股东方可获得股东资格•但这里又有一'个问题,不知情股东可能到半数,其兀法反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获得,公司的人合性将被破坏.由于不知情股东是中途受转让股权加入公司,因此,一旦岀现这种情况,其可以根据合同法54条可撤销合同事由中的欺诈向法院主张撤销其当初加入公司的股

8、权转让合同•从而达到退岀公司的目的.二,外部关系中,第三人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首先是第三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效果.般认为,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以及登记后登记事项的公信力,第三人与名义股东发生的法律关系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为有效,隐名股东对第三人不具有任何对抗效力•此处强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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