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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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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探析【内容提要】由于缺乏相应的科学技术和专门性知识,诉讼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不能对刑事诉讼鉴定意见进行科学评判。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很好地解决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但目前法律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粗糙,缺乏具体程序规范,这必然会给司法实践带來诸多困难。本文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功能为逻辑出发点,探析了该制度的基础理论、运行规则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关键词】刑事诉讼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刑事司法实践小越來越多地出现了一类称Z为“科学证据”的证据,比较典型的科学证据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屮明确规定的
2、法定证据种类2—,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小占据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很多案件中,鉴定意见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审杳判断程序才能转化为定案根据。但是,鉴定意见的本质属性是科学性,不为外行的诉讼当事人和法官所熟知。换言Z,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不像普通证据那样容易进行。司法实践中,当诉讼一方证据体系中出现鉴定意见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鉴定意见提出合理并有针对性的界议,表现为不能质证或者所谓的法庭质证流于形式。法官也由于相关专业知识
3、的匮乏而无力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地审查判断。同吋,法官对鉴定意见又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感,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就进步形式化了。“庭审时没有引入对专家证言(鉴定意见)的对抗制,法官乂不履行'守门员'的义务,这样就使得人量'假冒的科学'、'假冒的科学家'堂而皇Z进入法庭并被作为证据采信。”[1]由于没有完善的审查判断制度,鉴定意见丧失了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其证据功能和作用无法得到正常发挥。如何保障控辩双方能够在法庭审理小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地质证,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证据制度提出了要求,专家辅助人制度率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4、领域应需而牛。专家辅助人是指在诉讼活动小受双方当事人委托就案件小的鉴定意见进行说明评价的掌握特定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的人。(1)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标志着我国借鉴国外有益经验,⑵在刑事诉讼领域正式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如果说《刑事诉讼法》从宏观层面上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话,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应该从微观和具体的操作层面对该制度进行规定。但非常遗憾的是,《司法解释》仅仅在第21
5、6条、217条涉及到“有专门知识的人”,只是规定了“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中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和“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于是,如此重要的一个制度就面临着太多不确定的因索。从理论层面來看,专家辅助人在诉讼屮处于何种地位、应该具有屮立性还是倾向性、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等等;从操作层面看,专家辅助人如何选任、有没有资格限制、如何申请出庭、如何对鉴定意见捉出意见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何影响等等。另外,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密切相关的援助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等法律规定也都处于空白的状态。不难
6、预见,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未來司法实践中将会面临充满变数的局面。本文拟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功能为逻辑岀发点,探析该制度的棊础理论、运行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等。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功能我国冃前的刑事诉讼制度是采用职权主义棊础上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控辩双方两造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从诉讼理论上來看,控诉方承担被告人冇罪和应受刑罚处罚的司法证明责任,辩护方不承担被告人无罪的证明责任,但可以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从司法实践分析,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给辩护方提供质证控方鉴定意见的机会和能力,冇利于避免控诉方主导下的鉴定意见直接决定判决结果而造成的冤枉无辜。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功能可
7、以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來分析。从程序意义上來说,专家辅助人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和对证据的质证权,这对辩方而言是辩护权的垂要组成部分。“程序止义的最基木要求是:与诉讼结果冇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冇机会参与到诉讼中,并得到提出冇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⑵专家辅助人制度止是给予了诉讼利害关系人真正参与到诉讼活动中的机会,建构和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满足了诉讼程序止义的需要;从实体意义上来说,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质证活动,就专门性问题与鉴定人进行面对面的交锋,既能对鉴定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乂能帮助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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