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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探析摘要: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既有价值已有不少弊端,对此只能从适用范F貝上进行限制,弥补其不足,谨慎适用。在理论上,对适用范围有有限适用论和全部适用论之争。本文赞同有限适用论,指出—•般情况卜-适川轻罪,但针对特定的行为主休可以超越适用重罪。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下,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小,引进国外刑事和解制度,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认可,并已在一些地方分散进行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刑事和解制度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髙司法效率,构建和谐社会等诸多方而都有价值,同吋也有不少弊端。如容易
2、导致司法失去公平正义,刑罚一般预防落空,减弱公民对司法权威的信赖等。笔者认为,要弥补它的局限,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立法限制其适用范围。一、刑事和解理论上适用范围争鸣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口从引进国外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耍有以下两种观点:观点一:有限适用论。有限适用论是指我国在引进刑事和解中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与司法现实的需要,确定哪些案件适用该制度,哪些案件不适用。该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只适用以下儿类案件:第一,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三,成年人犯罪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笔者赞同该观点,但适用与之不苟同。观点二:全
3、部适用论。所谓全部适用论是指我国在进行国外刑事和解时,不分青红皂白,全部适用于所有案件,只要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愿意时都可以进行和解。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隊在此种观点的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划分为和解之后终止诉讼程序的和和解作为宽缓处理的,即和解之后诉讼程序不终止,山法院在量刑时适当从轻处理,并且述指岀可以区别对待案件事实。更有学者指出,刑事和解可以成为死刑案件适用死缓的酌定情节,当然以下四种悄况除外:第一,严重的暴力犯罪,而几是累犯的死刑案件;笫二,社会影响极人,情节极具恶劣的死刑案件;笫三,曾因刑事
4、和解而减免刑事责任乂犯死刑罪的死刑案件;第四,承诺赔偿但不兑现,被害人反悔而乂撤销协议的死刑案件。还有观点直接认为,要想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制度价值,就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实现在和解范围上的突破。不仅是可以判处三年以下冇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案件可以进行和解,即使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可以进行和解。全面适用原则”这种认为“除非杀不可”以外的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观点,笔者持否定态度,其理由有三:第一,重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违返平等原则;第二,重罪适用刑事和解违背了公民的法感情;第三,重刑适用和解与刑罚的一般预防相悖。二、故意轻
5、罪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白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牛,因而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立分,所谓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H•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L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是先冇认识,所冇行为主观恶性比较大,对犯罪行为人,矫」E,使Z复归社会的难度较大,要严格控制适用范围,所以从总体上看,只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案件。笔者认为这一故意轻
6、罪的适用对象是年满18周岁以上至年满70周岁以下的成年人,但又必须明白并不是所有这些人犯轻罪的都可适用,述必须做更进一步的界定。(一)初次犯一般而言初次犯罪比累犯、惯犯的主观恶性小,适用刑事和解使行为人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人,但是要注意一点,还要考虑行为人平常的表现,情趣倾向,不良岔好,劳动习惯。虽然是初犯,但平时表现不好,有一些不良行为,不良奢好的,也不能适用,同吋累犯以及犯有前科进行过刑事和解的也不适用。(二)激情犯激悄犯是指在外在因素的影响K,受到刺激,行为人情绪失控,冲动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为过后,冷静下來,后悔莫及的行为人。如果把这类行为人不适用和解判刑关进
7、监狱改造有失人道。本來有真诚悔过Z心,容易矫正,而把他关在监狱里受到其他重犯的交叉感染,被贴上犯罪标签,反而会把他们推向另一•极端,会进一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适用和解冇利于他们I叫归社会。(三)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共谋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大,不仅口己实施犯罪,而口还把犯罪意图传与他人,主观恶性人,不容易使之从返社会,不适用和解。而胁从犯是在他人胁迫之下为之,主观恶性较小,有无可赖和之情况,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四)被害人侑过错的犯罪在口常生活屮,有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与被害人过错分不开的,比如故意伤害中往往就有对方挑衅行为,在盗窃罪小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疏忽对财物的
8、管理有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