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之探析

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之探析

ID:46454371

大小:76.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11-23

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之探析_第1页
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之探析_第2页
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之探析_第3页
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之探析_第4页
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之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之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之探析摘要:社区矫正对象权利具冇特殊性,与普通公民相比,其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呈现特殊性;与监狱内监禁的罪犯相比,其权利行使与权利状态也呈现特殊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依法享有普通公民所亨有的基本权利,作为犯了罪的公民其部分权利依法受到限制,作为“弱势群体”英部分权利需要强调保护。关键词:社区矫正対象;权利内容;权利特点中图分类号:DF7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13)01-0048-04一、社区侨正対象权利的特点对社区矫正对象权利的特点进行理解与分析,一方面应将其与普通公民的权利作比较;另一方面应

2、将其与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权利做比较,由此才能寻求矫正对象权利的特点。(%1)社区矫正对象与普通公民权利相比所具有的特点1•权利主体的特殊性社区矫正对象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经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放置社区内进行改造的罪犯。可见,社区矫正对象权利的主体并不是普通公民。尽管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也属于我国公民,应该具有公民的法律地位,但与普通公民相比,他们不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其原有公民权利的行使会依法被部分剥夺或受限制。2•权利内容的不完整性权利内容的不完整性,是社区矫正对象权利的基本特征。社区矫正对象处于矫正

3、期间属罪犯身份,由于他们先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理所当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普通公民相比,他们原有权利依法被剥夺或被限制而不能止常行使,使得在形态上表现出不完整性。这种权利内容的不完整性是由国家刑罚权的目的决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权利内容的不完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部分权利被剥夺。尽管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权利,但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他们的部分权利依法处于被剥夺状态。比如:被判并处罚金的矫正对象,其部分个人财产也因此被剥夺;根据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

4、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对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均不批准出境,这里的规定当然包括社区矫正对象,这是对罪犯出境权的剥夺。②第二,部分权利被限制。为了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教育,他们不能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他们的部分权利被依法限制行使,如迁徙的自由等。(二)社区矫正对象与监狱罪犯权利相比所具冇的特点1•权利行使的广泛性随着行刑社会化和行刑人道主义的深化,社区矫正制度成为很多国家刑罚体制改革的趋势,刑罚从以监禁刑为主逐步向以非监禁刑为主的方向发展。虽然社区矫正对象与关押在监狱内的服刑

5、人员都属罪犯,都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受到刑罚惩罚的受刑人,但两者由于服刑场所的不同,前者的权利较后者为广泛。社区矫正是将侨正对象放置社区,不与社会隔离,放宽其自由度的刑罚执行方法。这样可以使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离社会,不受犯罪“标签”的影响,增加他们与社会的联系,促使他们更快、更好地融入和回归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依法被剥夺自由,从理论上來说,其应该依法享有没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但由于其人身自由依法被限制,很多权利实际上无法行使。比如: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由于其没有与社会隔离,没有脱离自己的家庭,仍可行使

6、其对子女的监护权。2.权利发展的渐进性随着人类人权理论的发展和公民权利的不断完善,行刑理论和行刑制度改革对罪犯的权利必然产生很大的影响,罪犯人权的保障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罪犯作为公民,其人权同样要受到保护,但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剥夺的仅仅是人身自由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要剥夺其政治权利),其他没有剥夺的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保障。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却有很多权利虽没被剥夺但无法行使或行使时受到限制。与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相比,社区侨正対象权利的变化是朝着完整和恢复的方向发展,逐步在向普通公民接近。只冇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权利,才冇利于其早日回归

7、社会,并真正地融入社会,做一位合格、守法的普通公民,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与进步。二、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关于社区侨正对象权利问题,笔者认为,由于法律没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所以只能依据联合国及其下属的国际性组织通过的关于人权的公约以及国内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来讨论。目前保护人权的国际标准冇很多,包扌舌《国际人权宪章》、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数十个以及一些区域性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等,其中,1990年的《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东京规则》)对非监禁措施的种种要求规定得最为详尽。在国内法中,最为直接的依据是“两院两部”的

8、《社区侨正实施办法》第36条的规定。本文拟根据现有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法无明文禁止不剥夺”的原则,对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木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