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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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探析提纲一、民事再审与再审事由概述(-)与再审相关的概念(二)民事再审事由概述(三)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立法沿革二、确定再审事由应考虑的问题(一)走出传统认识的误区(二)应考虑的几个因素三、我国再审事由之初步检讨(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A)据以作出

2、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探析内容提要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存在许多弊端,虽然立法指导思想有了一定的转变,并修正了一些规则,但再审事由仍存在不少问题。木文区分了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等概念,探讨了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民事再审实践的实证分析,指出再审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主耍问题,引出并概括论述了再审事由。本文提出了确立再审事由应该考虑的几个问题,并对我国法定再审事由进行了逐项检讨。一、民事再审与再审事由概述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人诉讼法均使用了“审判监督程序”这一概念,各具特色。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一般是指为了纠

3、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①对于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关系,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大致有四种看法。(-)与再审相关的概念1、“等同说”,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又称为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许多司法解释也体现了这一点。2、“并行说”,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具体地说,审判监督程序是开启再审程序的前置程序,其全部作用表现为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与进行,但其本身并不能使错误的生效裁判得到纠止。再审程序则是审判

4、监督程序的后续程序。2006年修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也印证了此说。检察院的抗诉监督尚可认为是审判监督,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则不宜认为是审判监督。从限缩解释的角度看,此说亦明显更具说服力。3、“再审程序人概念说”,即认为再审程序包括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组织、人员行使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进行监督的程序。再审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对生效的裁判。4、“审判监督程序大概念说”,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仅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一审或者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还包括当事人向法

5、院屮诉、检察院抗诉和法院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的制度规定。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容来看,似乎是支持此说的。(二)民事再审事由概述1、民事再审事由,是指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定理由,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在再审制度屮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就程序启动而言,一审和二审程序不要求引发程序启动的实质性理由,而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纠错和补救程序,对拥有既判力的确定裁判进行审理,必须具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因而科学界定再审事由,对于实现再审程序的目的-一对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追求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权威性Z间的平衡至关重要。实践证明,缺乏再审事由或者再审事市规定不当或

6、过于泛化,都将造成再审程序启动的无序、混乱,危及程序的安定。因此,民事再审事由的规范极为关键,是有效扼制无限中诉与无限再审的重要关口,决定着未来重构再审制度的基本方向。一般均严格、明确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再审。有的学者认为,宜规定在得知再审事由之日起一个月(或二个月)内提出或者裁判生效后二年内再审申请;应规定对于同一再审事由,只能提起一次再审,更不能将这种申请做为延期执行为目的。2、再审事由的举证。一般地,申请人申请再审或检察院抗诉时即应提交能够证明再审事rh的证据,至少应在再审申请书或抗诉书中载明,并提出证据线索或关于该事由存在的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证据。若存

7、在多个再审事由,一般应当一次性提出,不能先提出一个事由启动再审程序,待审理结束后又以另一再审事由再要求启动再审程序。若先因某事由启动再审程序且已审结,原裁判生效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是否可以再次启动再审程序,值得研究。3、再审事由与改判理由的关系。再审是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必定受到相应的制约。这种制约,是原审裁判对再审的制约,是维护正当裁判既判力的需要,是再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再审法官除了应当遵循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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