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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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刘克09261034买卖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分则冇名合同屮列居首位,而风险转移又是买卖合同的纠纷中常常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Z-O可见,将这个合同分析清楚、理解透彻是十分有必要的。在现代社会经济贸易交往过程屮,合同的成立、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的交付三者在时间上常以不一致的形态出现,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现实性被越來越多的交易者所认识到。这个问题之所以作为风险负担制度的重中Z重,是由于其直接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当事人可以对风险的负担实现作出明确的约定即

2、“冇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冇明确约定的,法律就应当对此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所以不仅各国国内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口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则更加详细。英国法学家托米托夫指出,在各国立法例中关于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问题共有三种不同的理论,“三者都把对特定物的风险转移与买卖交易中的不同事件结合在一起,即把风险转移或者与买卖合同的订立,或者与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与交货结合起來”。这三种理论其实就是三种原则,分别为合同成立主义原则、所有权人主义原则和交付主义原则。风险转移问题的三种原则Z区别

3、根本在于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该时间的确定是划分风险责任的主要依据。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了,当事人双方最终由谁承担风险责任也就随Z明确了。所以,在风险转移的时间上并不能有丝毫的不确定,否则,就必然会成为纠纷的“源头”。关于合同主义原则。罗马法和瑞士法均采用这一立法体例,合同成立的吋间等于风险转移的时间。但是根据物权法上的所冇权转移模式,罗马法和瑞士法采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所以,有一些学者认为合同成立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两种理论的弟别在逐渐缩小。所冇权人主义原则被英国和法国采用。物主拥冇所冇权,冇权享

4、受利益,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当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自然地随之转移。这就是这个原则的理论基础,也是被广为接受的通说。法国采取债权意思主义作为所有权转移模式,即双方达成债权合意时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在我看来,从法国民法典的角度岀发,合同成立原则与所有权人主义原则所确定的风险转移吋间是一致的。所以不知为何通说认为法国采用所有权人主义原则而不是合同成立主义。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前的徳国民法典也是采用这一主义。这一主义遭到众多学者的抨击,其主要观点指向:一方面所冇权转

5、移与债权的风险不同,前者主要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后者则决定卖方在何时无条件支付价金;另一方而,在保留所有权买卖、无权处分他人Z物与不动产买卖屮,买受人已经实际占冇使用但是未办理变更登记和合同订立时,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上不存在或者尚未明确的三种情况下,采用这种原则并不合理。我同意后一理由,但对于笫一个理由则有不同的看法。我认债的关系与所有权转移不同的理由很牵强。无论是主要涉及债权人利益述是买方在何吋支付对价,归根结底,述是基于各种价值判断风险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所以,二者即便在理论上

6、意义冇所不同,但是在实践中屈于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个人比较赞同这个原则。将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为所冇权转移的时间便于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体系上的统一,不仅大大捉高民法体系的逻辑完整性,更简化了法律关系。在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下,交付与登记是生效要件。交付是具休行为,等级既安全乂有公信制度之保护。这使得所有权人主义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但是必须提及的是国内法关于所冇权制度差异很大,如果在国际贸易交往屮采用这个原则也一定冇许多不便操作Z处。交付主义原则以德国民法典为典型。其理论基础主要是:“应当把

7、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木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即占有或者控制货物的一方当事人通常处于最冇效地保护标的物免受损失的地位,可以简化为“利益之所在即危险之所在”。相反,所有权人主义原则认为所有权人享有利益。在我看來,在这一点上,交付主义原则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在实际交易中,占有或者控制货物的一方才享冇真正的利益,而所冇权人享冇的是抽彖层而上的权利。显然,交付主义原则在理论上更科学。并口,交付主义原则更为确切和具体,从风险转移的时间来讲,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的确定是一件十分抽象、十分繁琐的事情。通说认为,我国

8、合同法采用的就是这种原则。但是,在我国和德国国内都产生了许多争论。这主耍是因为在所有权转移采用形式主义模式的体系下,交付与登记是严格区分的。动产适用交付,不动产和准不动产如汽车、船舶、航空器、摩托车等采用登记的公示手段。如此一來,“交付”的含义与外延是相当模糊的。如果交付指的是转移占有这一具体行为,则势必与物权法相抵触。如果交付指的是交付和登记或者说是转移所有权,那么交付主义原则似乎与所有权人主义原则没有区别。有学者提岀一种新的观点:对不动产而言,买卖风险交付时转移;交付前已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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