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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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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公证公信力价值意义及其提升【内容摘要】作为一种预防纠纷、解决纠纷的手段,公证发挥着重要作用。公信力是这一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本文从公证公信力的内涵入手,首先分析了公证公信力的价值意义,明确了提升公证公信力的重要性,继而指出在制度上和现实中存在的、影响公证公信力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提升公信力的对策。【关键词】公证公信力;影响因素;对策。一、公证公信力之概述公证本意为抄录文书并取其要领、备案存查,后来被用来表达为国家及为社会公认的证明活动[1]。作为一种预防纠纷、解决纠纷的手段,公证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Acco
2、untability,从概念的来由看,主体对于自己的行为能够承担责任是公信力取得的源泉。公信力常常被用于政治伦理范畴,用来强调公共权力的权威,也因此忽视了公信力这个词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对其他社会主体信任力的表达。公证公信力一方面是公证体现出的遵循公平正义理念、公证机构能够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信任力;另一方面是大众对公证行业信任力的衡量。法律的规定是公证活动取得效力的前提。在主体方面,《公证法》第六条规定了公证机构是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在公证程序方面,《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公证机构有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办理公证的义务
3、。诸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等一些法律文件不仅规定了公证活动需要遵守的程序形式的要求,而且根据公证事项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不同的办证程序规则。法律的规定是公证活动应该严格遵守的依据,受到法律规范制约的公证程序其随意性大大降低,程序的相对确定性是公证活动取得效力的前提。在结果方面,法律赋予公证应有的效力: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要件效力[2]。更主要的一点是公证公信力的考察还取决于大众对公证行业信任力的衡量。二、公证公信力之价值意义第一,依申请启动、依合意进行使得公信力是公证制度的灵魂,没有公信力的公证会丧失
4、启动的可能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是公证程序启动的必要条件,公证机构不能主动启动程序这一点与法院“不告不理”原则的第一层含义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相类似。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在程序的进行上,公证机构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合意的特点,这一点在公证审查和拒绝出证的制度设计中得到了充分地体现。虽然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于主要的审查对象也不负担搜集证据的责任,但是在公证机构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提供证据材料、解释说明、进行承诺等方面有更多地参与空间。而且,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虚构、隐瞒事实、
5、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员可以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活动。而法院对纠纷有做出裁判的义务,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这与公证机构拒绝出证所表现出的相对任意性形成鲜明对比。第二,公证公信力的高低决定着制度作用的实现程度。公证具有预防纠纷、解决纠纷的作用,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了公证能够产生一系列实体法律效力和程序法律效力。公证公信力的高低实质上影响行为人的事实判断、行为选择。第三人经过对公信力的内心判断所做出的行为影响着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引起纠纷的产生,可能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也可能导致纠纷的解决。只有公证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才能有效发挥其预防纠纷、解决纠纷
6、的作用。而且,公证机构与仅仅作为市场主体之间中介的律师事务所不同,它还作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中介,承担着预防纠纷的职能,它的公信力切实影响着制度作用的实现。第三,公信力的高低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存在与否。首先,公证能否很好地执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能,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该考量的因素。如果公证的公信力较低,也就不能很好地实现其职能,那么立法者必定会关注其他同样可以起到预防、解决纠纷作用的制度。例如,登记制度同样具有预防、解决纠纷的作用,在公证公信力较低的情况下,立法者完善更具有公信力的登记机关的活动规则,使其起到发挥同样功能的替代作用,最终公证会被
7、削弱。其次,法律制度是用来实现重要社会目标的工具,为了评估法律对于实现有关目标所产生的效应,应该注意到政策与效率的相关性,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而不是较高的成本来实现某一特定的政策总是可取的[3]。而评价公证制度的有效与否也要注意到其与效率的关系,尤其要注意到建立公证制度对于信息成本的影响。确立具有公信力的公证制度使得经公证后的信息可以被重复传播而不需要重复支出生产信息的费用,从而降低信息成本,这就是维持公证公信力之意义所在。只有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或者文书有公信力时,公证制度才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三、影响公证公信力的因素1•现行立法没有为
8、公证定性。性质是根本属性问题,公证性质的定位影响着公证的效力。虽然《公证法》第二条对公证机构的职能做出了说明,但是立法没有对公证性质做出清晰的界定。对于公证的性质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位,其公信力的确定自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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