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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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湖区水利局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为防止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滨湖区水土保持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滨湖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滨湖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验收管理办法》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滨湖区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木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口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开发建设项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开发建设项口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口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

3、施的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4、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放映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

5、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第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貝体情况参照而款规定执行。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一条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而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

6、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中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口,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第十三条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Z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第十四条对验收

7、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Z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第十五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8、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开发建设项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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