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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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立卷归档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档案,既包括事务所行政管理活动形成的行政档案,也包括财务记录形成的会计档案,但主要是律师业务活动形成的业务档案。第二条档案不仅是历史载体,也是不断完善创新的参照。特别是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收集、整理、保管好档案是事务所成员的基本要求和必备素养。第三条本所行政档案由内勤负责立卷归档;财会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立卷归档;律师业务档案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立卷归档。第四条本所行政档案分业务学习培训档案和行政管理活动

2、档案。业务学习培训档案按专题或分学科立卷归档;行政管理活动档案既可按时间先后顺序归档;也可按人事、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公物使用和内务卫生管理等分类归档。第五条本所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档案和非诉讼档案。非诉讼中的咨询、代书可按年度归档,亦可按案件性质(案由)分类归档;法律顾问中的日常咨询、代书等业务分单位归档;其他非诉讼业务以及法律顾问单位的个案分案归档。诉讼业务一律以个案(案号)为单位归档。第六条本所行政、财务档案和非诉讼业务中的咨询、代书档案在年度终了的半个月内归档完毕;其他律师业务档案在办结(法律顾问聘期届满)后的半个月内归档完毕。第七条民事

3、、行政及刑事自诉业务档案和非诉讼业务中的仲裁业务档案一般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归档:1、接案审批表或法律援助通知书;2、接待当事人笔录;3、送达《委托须知》等文书的回执;4、收费发票(法律援助除外);5、委托代理合同;6、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7、当事人的声明;8、与当事人交接证据的清单;9、当事人收取法律文书确认书;10、承办律师与受理案件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交接表;11、原告或上诉人、申诉人等的起诉书、申诉书;12、受理案件或应诉的法律文书;13、被告或被诉人等的答辩状;14、起诉或上诉方的证据材料;15、被诉方的证据材料;1

4、6、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复议申请,相关裁定;17、集体讨论记录;18、出庭笔录;19、代理意见;20、裁判文书;21、律师办案记录;22、办案总结(结案报告);23、质量监督卡。第八条刑事诉讼业务档案一般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归档:1、案件批办单、法律援助通知书;2、收费发票(法律援助除外);3、当事人的委托书、委托辩护(代理)合同;4、当事方提供和承办律师阅卷获得的诉讼文书;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6、控方证据材料;7、辩方证据材料;8、集体讨论记录;9、出庭笔录;10、辩护(代理)意见;11、裁判文书;1

5、2、送达公函和辩护(代理)意见的回执;13、律师办案记录;14、办案总结(结案报告);15、质量监督卡。第九条律师代办非诉讼事件一般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归档:1、接案审批表;2、接待当事人笔录;3、收费发票;4、委托代理合同;5、公函和授权委托书;6、委托人提供的材料;7、律师调查收集的材料;8、律师工作形成的文书;9、送达文书回执;10、律师办案记录;11、办案总结(结案报告);12、质量监督卡。第十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

6、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置于最后。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中性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国际通用的A4,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第十三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

7、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第十四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第十五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第十六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或法律文书,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第十七条随卷归档的声像资料,应在其介质上注明案号,声像资料

8、中的当事人,录制时间、录制人,装入证物袋。第十八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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