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纠纷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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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返还纠纷法律问题探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彩礼返还纠纷的法律问题探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我国彩礼返还司法裁判同案异判的现象常见不鲜,彩礼返还的比例从完全不返还至返还100%不等;甚至同一法院同一法庭的判决也出现相差悬殊的返还比例,如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2001年以来,判决返还礼金最低的比例为32%,最高的比例为100%,判决返还彩礼的比例相差68%.[1]16彩礼返还裁判司法主观主义严重,常示人以“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之直观印象,甚至被指为“法

2、官之治”.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混乱、同案异判、上诉多、执行难等现象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彩礼返还纠纷彩礼返还纠纷的法律问题兼跨实体与程序,司法裁判中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应否返还,返还内容、范围和比例的确定,以及诉讼主体、诉讼时效的程序设计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如何界定“彩礼”,即涉诉财物的性质、返还的根据与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彩礼返还纠纷裁判的法律规则粗略含混,与民间习俗也极不一致。(一)“彩礼”的界定语焉不详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3、释(二)》(以下简称“法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按照此规定,立法者处理彩礼问题的基本思路显然是以是否登记结婚,即所诉争之财物是否基于婚姻目的而发生并且是否将婚姻目的落到实处作为彩礼返还规则。按照法释二第10条第一句话的字面意思,即“按照习俗给付的”才能成为彩

4、礼,才能成为返还之诉的对象根据。那么,究竟是以当地是否存在订婚送彩礼的习俗,还是以涉诉财物是否基于婚姻目的而赠与为界定彩礼的标准呢?有学者专家指出:“关于两者的区分,《解释(二)》未作说明,按照最高法院对该条的阐释,要看当事人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如果有,那么一方婚前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可以认定为彩礼,在满足《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可以要求返还。至于没有这种风俗的地方,以防止那些本来没有彩礼风俗,自愿给付对方财物的人也以此条为依据起诉要求返还财物。”从这一角度而言,要牢牢地把本地区是否有此

5、种风俗习惯作为能否认定给付具有彩礼性质的根本、重要的判断标准。但是,审判实务却非如此。2014年2月初,某电视相亲节目男嘉宾诉女嘉宾返还宝马车一案中,被告女嘉宾在答辩状中就是如此论辩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彩礼应当严格限制在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彩礼的受益人应当是女方的父母,而北京是大都市,没有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宝马车并非彩礼。并且,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限制婚姻自主权,在法律上不受保护。”[2]而一审法院却将判断标准聚焦于赠与是否基于结婚之目的,而非当地是否存在结婚赠送彩礼的习俗。“'节

6、目本身系为男女双方寻求合适的结婚对象而举办的电视栏目,节目的参加者一般都抱着成就姻缘的心态,原告与被告在参加此节目期间相识,并很快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可以表明双方交往之初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图一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很快表露岀缔结婚姻的意愿。在此基础上,原告通过其母汇款为被告出资购买近三十万元的宝马车,应属贵重物品,与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是有区别的,结合中国传统的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因素以及宝马车的价值等综合分析,此宝马车具备彩礼性质。”[2]那么,到底如何界定诉争财物是

7、否属于“彩礼”?仅按风俗给付的才是彩礼?或者只要男女双方是基于婚姻目的赠受的就属于彩礼?此外,还有按财物的贵重程度、赠受的时间等标准界定彩礼,即价值高的才是彩礼,或者登记结婚前给付的才是彩礼。总之,对“彩礼”的界定语焉不详,所诉争的财物是否应该返还就难以把握,彩礼返还的条件、内容、范围、比例也就无法确定。(二)彩礼的法律性质定性不清学界目前对彩礼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一般赠与说。即婚约完全是男女双方的意思自治,赠与物一旦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赠与人不得以婚约解除为由请求返还财物。二为附条件的赠与说。

8、反对将彩礼视为附条件之赠与的论者认为,彩礼所附条件使受赠人产生结婚义务负担,有悖婚姻自由理念,并助长借婚姻索取财物之不良风气。然而,民事法律行为所附之条件有义务与事实之分,彩礼给付所附"以后结婚”之条件并不是要求对方将来履行的“义务”,而是双方拟制的一种将来的"事实”•这种约定的结婚事件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只是一种期待权,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双方都不能要求对方因彩礼给付行为而把“以后结婚”当成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最高院并没有明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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