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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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淑浦县人民检察院张贻利舒小凤I甚洪波梁小叶李勇寻衅滋事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的罪名之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将寻衅滋事罪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其中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由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犯罪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等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十分相似,司法实践认定时常存在分歧,故需要加以探讨和研究。一、如何界定“随意殴打他人”中的“随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此,“随意”成为殴打他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但如何界定“随意各人理解不同。一种观点认为,“随意”就是没有任何原因、理由,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完全出于一种寻求刺激

2、的冲动。如果“事出有因”而殴打他人,由于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事由也是特定的,不属寻衅滋事。另一种观点认为,界定行为人“殴打他人”是否属“随意"、应该考察其主观动机是不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寻求刺激,或打人取乐,把自己的一种不健康的心理满足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如果出于以上动机,即使行为人辩解其殴打他人是“事出有因”,亦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对随意的理解,很难给出确定性答案。从普通意义上讲,随意就是随心所欲,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但具体到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在刑法实务上一般将随意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无端滋事型。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地惹

3、事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二是小题大做型,直观地说,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那么强烈的反应。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过程中,甲看了乙两眼,结果乙就暴打甲一顿,这就是典型的小题大做.从字面理解:“衅”即嫌隙、争端,“寻衅”就是寻找理由、借口。行为人在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之前,总要寻找某些理由和借口,所以界定“随意”,应结合行为人动机、殴打的场所、殴打因果关系的对称性、殴打的对象作出综合判断。1•行为人主观动机。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要求行为人具有流氓动机,就是希望通过这种随意殴打行为,达到其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取乐发泄等目的,从而破坏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

4、,其随意性就表明这种流氓动机。2.是否限定场所?寻衅滋事罪设置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因此,有观点认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场所的秩序,笔者认为,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生活基本规则。公共秩序一般表现为公共场所的秩序,但并不要求所有寻衅滋事行为均要发生在公共场所。刑法对寻衅滋事罪规定也只在第四项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在一、二、三项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寻衅滋事罪并不要求必须是侵犯公共场所的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公共生活的秩序,是在公共生活规则下确立的稳定有序状态。共同生活的规则包括保护人身安全的规则、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以及人们正常交往的规则,所以公共场所秩

5、序只是公共秩序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并非全部。发生在封闭环境中的殴打他人的行为,如果严重破坏了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影响了人们相互之间的正常交往,使事后知悉此事的人认为很难以理解,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殴打行为,可以进一步印证犯罪人的主观流氓故意,不注意场合、不注意影响,无所顾忌,即可认定为“随意”殴打。2.殴打他人因果关系对称性问题。实践中,行为人和被害人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与殴打他人的结果在社会公众看来通常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且两者明显不具有对称性。如何认定随意,如何把握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可以参照“双重置换规则”一方面,把行为人置换为另一个社会正常人,看

6、其是否会实施殴打行为,如果不是,则可判断是行为人处于主观耍威风等流氓动机随意殴打他人;另一方面,把被害人置换为另一社会正常人,在同样的环境中该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仍会殴打,则是随意。换言之,殴打他人明显超出相互之间的矛盾,为社会公众不能容忍,对社会基本规则造成严重破坏,即可认定为随意。2.殴打他人的对象问题。寻衅滋事罪一般要求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既然法条规定是“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人事前对侵害的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同时对伤害的程度也没有明确的要求。二、如何正确理解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恶劣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情节犯,是指以一定的严

7、重或者恶劣之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犯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情节犯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2、以情节恶劣为构成要件。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情节恶劣更多地包含伦理上的否定评价的意蕴。3、数额犯兼情节犯,指不仅以一定的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而且同时规定以一定的犯罪情节为构成要件,两者可以选择。正确理解情节犯,必须界定情节的概念。情节中的情,是指情状,是一个空间的概念;节指环节,是一个时间概念。情节,是指事物存在的情状和变化的环节。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存在的,从时间在来说,存在一个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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