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透析

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透析

ID:46433774

大小:73.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11-23

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透析_第1页
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透析_第2页
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透析_第3页
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透析_第4页
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透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透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透析[摘要]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承担的是法定责任,且是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实际承运人构成无单放货的标准,并且明确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和范围,这为我国审理相关案件可以确立统一标准,也可使得海运中出口商对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有所明晰,减少和避免无单放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关键词]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5)03一0029一03在国际海上运输中,常常存在承运人将其所揽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运输的情况,产生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运输中的责任承

2、担问题。若出现实际承运人不凭单放货的情况,其能否构成无单放货,若构成需符合什么标准?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何种性质?是违约、侵权亦或是法定责任?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何如,司法实践中又如何操作?这都是解决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需回答的问题。一、实际承运人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在海运法律制度中,实际承运人(actualcarrier)的概念首先出现在《汉堡规则》,而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基本上与Z—致。而在2008年的《鹿特丹规则》中没有出这一提法,但其专门设计了一个新概念一一履约方(performingparty),以涵盖实际承运人及其他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运输的人。但由

3、于该规则接受程度有待商榷,且在实践中包括我国仍采用实际承运人的说法,此提法依然具有广泛接受性。理清实际承运人与海运屮其他主体的关系是明确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性质的前提。(-)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内部关系从《海商法》第72条可见,承运人为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的托运人。由此可知,两者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承运人自己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两者为运输合同关系,实际承运人与原托运人间无运输合同关系;另一种是承运人以原托运人身份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实际承运人接受,两者间依然存在委托关系。此时,同一批货物可能有两本正本提单一一即承运人签发给托

4、运人的提单和实际承运人签发给承运人的提单。但只有前者能够成为物权凭证,否则违反一物一权主义,而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只是委托合同的证明和物权收据。(-)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外部关系1.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运输合同关系海上运输合同的基础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从《海商法》第41条、第42条可知,海商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两者为运输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由合同规定。2.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实际运输法律关系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间没有直接签订合同,提单中没有实际承运人的名称,收货人也不能根据运输合同直接追究其运输责任。实践中,实际控制货物并进行运输行为的是实

5、际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为实际运输关系,但这种关系为何性质?是转委托亦或托管?《汉堡规则》和《海商法》対此均没有定性。1.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托管关系英国司法实践将此定性为托管关系,根据托管、分托管的概念加以解决。笔者较为认同此种观点。具体而言,托运人与承运人间是托管关系,承运人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时,就构成分托管。托管关系与合同关系截然不同,可以独立于合同关系之外。在Morresv.C.W.Martin&Sons,Ltd•案①中,丹宁勋爵对货物所有权人与分托管人的关系分析如下:“若分托管是有偿的,则分托管人对货物所有权负有受托人对货物所有权人的全部义务。货物所

6、有权人可以因货物灭失、损坏直接起诉受托管人。除非受托管人可以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不是他或英雇人的过错,否则其应当承担责任。”而G订ChristWatt&SandersonPty,Ltd.v.YorkProductsPty,Ltd.案①也明晰了对货物的安全充分注意之义务并非存在合同关系才必须履行。二、实际承运人构成无单放货的标准由上述相关主体的关系分析可知,实际承运人的合同相对人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事实运输关系或分托管关系,因此其负有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构成对托运人的无单放货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为以下两项标准:(-)交货对象实际承运人交货对象是判断其是

7、否承担放货义务的基础,而放货义务也与实际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相联系。根据《海商法》第42条规定,实际承运人的运输义务来自于承运人的委托。对此耍分情况论述。第一,在转运和联运的情况下,不存在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因为实际承运人所履行的义务是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无需接触承运人以外的收货人。第二,在承租人从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可能产生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问题。出租人即实际承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按照承租人即承运人的指示收单放货,代为履行放货义务,符合《海商法》第85条规定,可能会产生其无单放货的情况。第三,实际承运人代理放货时,若承运人指令凭单放货,而实际承运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