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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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探析[摘要]夫妻间的婚内侵权发生在家庭内部,一直以来没冇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侵害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为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文章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介绍和评析,对学术界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态度进行评析,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从而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非常法定财产制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法律规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实施了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配偶遭受损害,英

2、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冃前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损害,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受理,这就导致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害得不到赔偿,无过错方得不到救济,很可能造成婚姻家庭关系更加不和谐。因此,为了使夫妻中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一、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评析(-)我国相关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Z-,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我国最高人民

3、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的评析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存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但是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配偶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4、即便是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如果法院不判决离婚,则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得不到支持。这就造成了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得不到惩罚,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了满足我国婚姻家庭的需要,给受害方以救济,我国有必要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二、学术界对待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态度及评析(一)学术界对待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态度学术界対待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态度,主要有两种:一部分学者认为,从维护配偶•方合法权益,维护婚姻的稳定与家庭的和谐角度出发,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耍的,它既是婚姻关系中

5、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也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为夫妻解决矛盾提供了一个可选择的途径,是离婚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还是仅提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自由做出决策。[1]从夫妻关系角度分析,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承担了赔偿责任,无过错方从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中得到了赔偿,同时基于互谅互让,双方的婚姻关系得以维系,既惩罚了过错行为,又教育了过错方,还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婚姻家庭的稳定o[2]另一部分学者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夫妻间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容易导致

6、夫妻矛盾激化,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家庭领域中的私人生活不到解体时,应尽量避免法律的参与,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不仅无助于感情的维护,更多时候是对感情的进一步伤害,甚至有可能是对夫妻亲密关系的彻底破坏。[3]婚内侵权所关注的只是夫妻个人权利的保障,而非婚姻正义的实现;它只关注夫妻法律上受到损害的权利,而不关心夫妻之间矛盾的解决。如果夫妻双方都如同市场中的“经济人”那样“理性”地计算自己的权益,也就无恩格斯所言的“如果说只冇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徳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徳[4](二)对学者观点的评析

7、我国学界对是否应当设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观点完全对立,有学者认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左与家庭的和谐;有学者则认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容易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笔者并不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不是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而是导致婚内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夫妻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已经对夫妻亲密的关系造成破坏,此时,如果无过错方向法院请求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仍不介入,那法律所强调的公平在婚姻家庭领域又如何实现?

8、因此,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方向无过错方给予赔偿,在维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可以使过错方认识其错误,防止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弄家庭成员、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利于夫妻关系和谐稳定的情形出现,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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