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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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演练.实施、修订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第三条【管理原则】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条【制定主体】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

2、以下简称政府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结合职能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部门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重点单位预案)第五条【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应急预案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单

3、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单位预案的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负责所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其他预案】鼓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和单位,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地震应急处置内容的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其他预案)第二章制定第七条【制定要求】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二)依据上位预案制定,并与同级预案或相关预案相衔接;(三)针对本地地震

4、灾害风险,并与应急能力相匹配;(四)要素完整,职责明确,程序完备,操作性强。第八条【编写指南】地震应急预案编写应按照相应的编写指南或框架进行。政府预案编写指南或框架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部门预案、重点单位预案编写指南或框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行业特点,会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九条【编制重点】政府预案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体系、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分级响应、应急指挥与部署、社会动员、信息发布、保障措施等。部门预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应急职责,突出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协同、信息共享等内容。重点单位预案应当突出应急

5、准备、避险疏散、紧急抢修、隐患排查等内容。其他预案应当突出避险疏散、自救互救、灾情报送等内容。第十条【编制程序】政府预案编制工作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程序:(一)前期研究。在调查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地震灾害风险、政府和社会应急能力及现行预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二)文本起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文本起草。(三)征求意见。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如必要,可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预案的要素和内容的科学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审。(五)批准。政府预案需经本级人民政府

6、审议批准。审议文件包括:预案送审稿、编写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六)发布。预案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预案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预案简本。部门预案、重点单位预案的制定参照以上程序。第三章备案第十一条【备案管理】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预案、部门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重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单位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建立健全

7、地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备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十二条【备案要求】地震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发布后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省级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和乡镇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重点单位预案,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预案文本抄送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送预案备案,应

8、提交备案申请表、预案文本和说明,并同时报送预案的电子文档。第十三条【备案审查】对报送备案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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