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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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粮集团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郑州院”)本部及业务涉及的在建工程。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郑州院安全生产目标、目标分解,同时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条款。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四条郑州院安全生产目标如下:1、郑州院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为零。2、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约率达到10

2、0%o3、特种工人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o4、岗前安全三级教育率达到100%o5、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项目执行率达到90%o第三章目标分解第五条郑州院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如下:1、不发生郑州院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院长、主管院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筹)、其他各业务及职能部门负责)2、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签约率达到100%o(主管院领导、各业务及职能部门负责)3、特种工人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达到100%。(安全生产管理部(筹)、工程项

3、目管理部、干燥所、机械厂、叶片厂、物业部负责)4、岗前安全三级教育率达到100%o(主管院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筹)、各业务及职能部门负责)5、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项目执行率达到90%o(工程项目管理部、干燥所负责)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划分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郑州院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各级部门和领导的责任与义务,划分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筹)负责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郑州院层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其余各部门负责其职能和业务范围内

4、的安全生产制度制定与执行,负责部门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并进行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划分。安全事故发生人(直接责任人)-安全事故发生工地或职能小组负责人(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重要领导责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部门的主管院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部(筹)(制度、教育、检查责任)-安全生产管理部(筹)主管院领导(制度、教育、检查领导责任)-郑州院院长(领导责任)。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第九条对于未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第

5、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5、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6、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

6、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策划、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4、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的;5、擅自改变上一级单位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第十二条对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郑州院三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部门,郑州院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

7、理外,对事故发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事故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提拔。第十三条郑州院根据各部门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的情况,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业绩考核结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数扣减(与年终绩效挂钩):1、发生郑州院三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事故扣3分;2、发生郑州院二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3、发生郑州院一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20分;4、发生郑州院一级以上责任事故(对应集团二级及以上),每发生一起扣30分;5、发生责任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发生一起扣15分。第十四条

8、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部门责任人,郑州院执行“一票否决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年度业绩考核得分为零分:(1)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郑州院一级以上责任事故;(2)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三次及以上郑州院一级责任事故;(3)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郑州院二级或一级责任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第十五条对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部门有关责任人,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应按以下情形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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