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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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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港口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港口安全监督检查行为,促进港口安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可能危及港口安全、污染港口环境等其他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三条港口安全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客观、公正、文明原则。第四条省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和其他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港口安全监督检查。实施
2、监督检查的各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和部门一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五条港口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擦很难过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是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开展的常规性、全面性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主要由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专项安全监督检查是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特使时段、特定项目、特定活动组织开展的具有明确针对性、目的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港口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专项活动方案确定。专项安全监督检查一般由省、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港口安全监督检查采取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
3、合,力求全面覆盖、突出重点,以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从事危险货物作业、设施简陋的码头、库场,以及港口前沿水域为重点。第七条港口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港口经营资质、执照的合法有效性;(二)安全生产体系及安全组织制度;(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与落实;(四)安全投入能否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五)安全教育培训与人员持证情况;(六)码头水工建筑物及配套设滋、设备的安全性;(七)危险源监控管理;(八)应急管理制度的落实;(九)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十)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十一)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十二)安全
4、事故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第八条港口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客运码头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两次,运输旺季应视情况加大检查频次。危货码头(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日擦很难过监督检查频次根据企业危险货物作业申报情况确定,一般一次申报对应一次监督检查。货种固定、运输船舶相对固定的专业化危货码头日常监管频次可以视情形酌减,但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普货码头日常监管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港口安全检查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收集有效的证明材料。第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投入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一瞒住港口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第十条实施港口安全监督检查
5、前,应制定检查计划或方案,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取得实效。港口安全监督检查,可以在作业或非作业期间实施,但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一条港口安全监督检查,应由至少两名具有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的港口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协助检查,并如实回答检察人员提出的问题,执行检察人员提出的检查和测试要求。检察人员应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祕密保密。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视情形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构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要责令停止作业实施排除的,应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时向所在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报
6、告。第十三条港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监督检查记录应包括:监督检长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对于须立即或限期整改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制作《港口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签收。《港口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发现的问题或隐患、整改要求。该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收《港口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视为送达。第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有权对港
7、口进行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提出的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意见。第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应认真按照《港口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政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应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及时排除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复查,并填写《港口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该文书意识二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有时是监督检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留存。复查合格的,予以销案。第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跟踪督查,做出限期整改以上处理意见的隐患
8、整改情况,制止彻底排除。对经两次复查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应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七条《港口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港口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港口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执法文书应当归入实施检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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