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实务操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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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实务操作分析案例索引:问题分析: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不良资产处置中,通过法律诉讼并取得胜诉,是实现债权的方式之一。但从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中来看,胜诉仅是资产处置的第一步,债权的最终实现、项目风险的彻底化解,需要依托法院的强制执行方可完成,而其过程较为复杂。1.被执行人难通知。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逃避,如在法院审判阶段通过逃避法院传唤、拒绝出庭、拒绝接受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抵赖债务等手段拖延时间。案例一中虽为简单清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但在诉讼阶段,由于被执行人难寻找,只能通过公告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使得案件从立案到取得生效判决耗时近一年,

2、付出了较大的时间成本。2.应执行财产难动。对于执行财产,即使法院贴出执行公告,采取了执行措施,仍然存在难以取得最终效果的情况。一是不动产。不动产进入执行阶段后发现,待执行不动产存在租赁关系、在先查封等情形,甚至在执行成功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仍被原所有权人恶意非法占据,导致无法真正使用。二是企业库存商品及生产设备。一些类别商品例如罐存化工品等难以计量、难以确定权属情况、无法取得最新评估价值等情形,即使原始价值高,但由于移动不便、适用范围较小,虽然可以进行查封,但处置变现难度极大,或是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仅对被查生产设备进行“活封”,无法完全发挥对债务企业的震慑作

3、用。三是应收账款或到期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但同时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执行机构一旦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履行债务通知即自动失效,申请执行人若要保障自己权利,只能继续收集相关证据,重新向债务人或第三人提起新的诉讼。业务建议:1.充分调研,确定担保资产价值。应当考虑市场需求,着重选择变现能力强、变现速度快的资产,同时注重评估价值及抵质押率。2.履行合同落实担保资产登记。确保在相应资产登记

4、管理机关及时进行抵质押登记的落实,避免出现抵质押物悬空。3.全面收集资产信息。风险发生后,债务人还款意愿有可能发生变化,应在其履行债务意愿未发生动摇前,抓住时机,对已抵质押资产进行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司法查封、在先抵质押、在先租赁等权利负担,防止债务人恶意隐匿或转移资产。1.重视“首封”重要性。无论执行财产上是否设有担保,债权人均应尽可能早行动,申请法院对执行财产进行第一顺位保全,获得“首封权”,并依法申请法院拍卖该资产,掌握资产处置主动权。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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