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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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思考具体而言,研究路径主要指在研究目的的正确指引下研究思路的合理展开,对研究的具体范围、最终结论和结果的适用性产生着决定性影响。我国在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基于基本国情的变化进行了十几年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研究工作也随之进行,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建设产生着相应的积极影响。因此,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工作的现代化发展,十分有必要对近几年我国探索出的司法改革路径进行分析和梳理,对不同研究路径的理论价值和实践途径进行具体的分析,进而对司法改革实践做出正确的指导,促使我国司法改革工作在新时期获得更好的发展。一、近十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研

2、究成果重点关注的问题从总体上看,近十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权基础理论方面1・司法权的概念和性质我国传统研究中将司法权的概念认定为法院裁判权的判断,但是其后在更深层次的研究中,学者们经过更为具体的分析和认同,指出检察权与司法权存在一定的差异,检察权的重点在于效率,而司法权的重心则在于正义,因此在研究中不应该将检察权纳入到司法权的研究范畴中。其后基于法院司法的思想,学者在对司法权的研究中相继提出了“判断权说”、“裁判权说”、“二元权力说”以及“案件权力说”等等,经过系统的研究和比较,最终提出法院享有司法权、能够依据当事人在事实和法律方面的

3、司法主张进行判断,来对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加以维护,也就是说在此观念中法院在司法权方面仅仅享有判断权,而不具备对司法案件的执行权力[1]。同时还存在一些学者结合我国司法权研究现状提岀了“三权说”、“两权说”以及“大司法权说”等多种论述,并对不同的学说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比较,认为多数研究学说在特定的层面上都能够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但是相关学说的研究还不够全面,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此后研究中对我国司法权的论述不断的完善,当前我国司法机关所坚持的司法权主要为法院所享有的管辖、审判、执行以及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并且在官方的论述中我国司法机关主要包含法院和检察院两个部门。2•司法

4、独立从传统研究理论看,司法独立是在分权与制衡理论下衍生出来的不证自明的概念,但是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司法独立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禁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小,对司法独立问题进行的专项研究更是凤毛麟角,严重制约了司法改革研究的全面发展o在谭世贵教授针对司法独立问题所做的早期研究中,明确指出司法独立是一项由三权分立所衍生出来的司法方面的基本研究原则,并且西方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已经针对司法独立问题建立了一套切实可行的保障机制,如较为严格的法官任用制度、法官专职和中立制度等。而从当前我国司法研究的实际情况看,对司法独立问题的研究还应该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范围、保障机制等加以

5、明确,保证司法独立问题研究的全面性[2]。在此基础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司法独立问题逐渐开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围绕司法独立问题开展的专项研究也日渐增多,对司法独立研究的深入发展以及对司法改革研究的推进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和借鉴。(-)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改革理念、宏观目标和具体步骤方面1.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改革理念和宏观目标在司法改革研究中此三点往往存在相互交错的关系,但是从不同的层次进行分析,改革理念、价值取向以及宏观发展目标是逐渐由内部转向外部,逐渐呈现出外化发展趋势的内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着重推出了公正和效率两项重要的主题,针对这一主题,学术界提出了不同的

6、看法,如一部分人认为要想体现司法精神的先进性,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应该保障人权、进一步强化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追求司法效益问题;一部分人认为司法改革过程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目标是司法的公正,以期能够借助司法的公正来进一步推进社会的公正发展;还有一些人认为只有借助良性的司法改革才能够建立起具有权威代表性质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并以司法公正、效率和程序安定作为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为司法改革工作的优化开展做出正确的指引⑶。2•司法改革的具体步骤针对司法改革步骤进行的研究,不同研究学者提出了差异性的看法,徐静村就曾经在研究中指出司法改革不可能独立的存在于社会上,从本质上进行分析,其应该归纳到政治管

7、理的范围内,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司法改革工作与政治体改革具有相对密切的关系,应该在国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推进司法改革同步发展,促使司法改革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但是在当前我国政治背景下,司法改革工作的开展只能够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循序渐进的进行,唯有如此,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提升司法改革实效。龙宗智也在研究中明确指出,现阶段我国社会的法治建设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此我国当前社会条件还不足以支撑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司法改革工作效果必然不够理想,因此在实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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