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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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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城市规划指导规范一一部分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2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备注:1•新区、旧城区、旧城中心区区域划分见附图一。2.—为不允许建设。3•私房建设按本技术规定其它章节的有关规定执行。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2.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退立交控制线不应少于20米。3.当与城市绿化带、城市公路、高速路要求后退红线的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4•裙房用于商业的建筑,退距适当增加5米。5•围墙面向城市道路时,退离道路边缘不少于1.5米,当执行
2、确有困难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调整。第八十六条地下建(构)筑物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离界净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地下建(构)筑物临城市道路时,离界净距离不得少于5米。(二)地下建(构)筑物临用地红线时,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三)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线退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少于10米,退绿化控制线不小于5米。第八十七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构)筑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3、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二)沿铁路两侧需建铁路配套设施的,应另设专项报批。(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O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备注:1・每二个居住区设置一处的设置项目(医院、文化馆),其千人指标以二分之一的数值计入本指标表;2.百分比①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曲积与用地面积分别占居住区(以5万人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3•百分比②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与居住区(以5万人计)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及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面积的百分比。居住区公共设施分级配建及设置规定表10.25
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备注:1•表中面积指标是指每百平方米住宅面积需配建的公建面积指标。6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7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8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9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10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表11.8配建停车位控制表11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备注:1、表中机动车配建指标旧城中心区采用下限,新区采用上
5、限,其它区域取屮间值。2、公寓、宿舍参照宾馆停车位控制要求配建停车。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12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1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1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15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16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17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18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19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
6、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表2.2的规定执行。对表2.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建设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20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21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第一篇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备注:丁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耍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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