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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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6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

2、干规定》予以废止。目录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修改决定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展开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修改决定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展开编辑本段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5号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三

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6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10日编辑本段修改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

4、批准)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决定,对以下十五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  三、《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将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构)筑物,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编辑本段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第十届人

5、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决定》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

6、订)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

7、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

8、划的制定和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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