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请医师会诊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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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请医师会诊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外请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外请会诊(手术)是指医师经所在医院批准,为我院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外请医师未经所在医院批准,不得同意其在本院会诊。二、各科在诊疗过程当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院的医师会诊时,首先需经科主任同意并向患者说明会诊及费用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科批准(备案)

2、;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三、邀请会诊的医院拟邀请其他医院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院公章。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医师在会诊过程

3、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第十条六、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院应当协助处理。七、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院(诊所)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会诊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

4、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邀请医院支付会诊费用应当完全支付给会诊医院的财务部门(可由会诊医师带回)。八、会诊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九、医务科将对外请医师会诊进行登记、管理。严禁不通过医院私自外请医师会诊(手术),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对科室及个人按院规进行处罚。十、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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