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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合肥建设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市内建筑业企业(含中央、省在肥企业)和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以下分别简称市内企业,外地企业)。市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市,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外地企业
2、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取得在肥登记备案证书的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第三条市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领导、组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制定监督检查办法,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建委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三县注册企业的初审等相关工作。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市建委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市内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二)市内企业和外地进肥企业的
3、市场行为。第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权向市建委投诉、举报,市建委应当及时受理、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第二章监督检查要求第六条市建委应当建立、完善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处理的责任人员。第七条市建委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经营场所(旬括施工现场)实地检查;(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
4、方式收集相关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监督检查措施。被检查企业应当对上述监督检查行为予以配合。第八条市建委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参与和监督检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十一条市建委加强对各区(县
5、)、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二条对市内企业资质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二)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十三条市内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它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
6、取中标;(三)未取得號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瞒报、虚报、拖延或者拒绝
7、上报建筑业报表;(十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它不良行为;(十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对外地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外省企业不具有一级建造师人员,省内企业不具有二级建造师人员;(二)不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之行为。第四章监督检查的实施第十五条对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方式:(一)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本地企业二年,外地企业一年。(二)抽查。抽查是
8、指随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三)专项稽查。专项稽查是指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建筑业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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