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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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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利主义取向下的贱商法律思想探析摘要:屮国古代商人的法律地位从总体上来说是卑下的,这与当今商人的境况人不相同,许多学者认为贱商法律思想产牛.的原因是儒家义利观的影响。但细加分析就不难发现,这实际上是学者的一种误读。关键词:贱商;重义轻利;功利主义;国家财政自从商鞅重农抑商的法律政策出台,在其后漫氏的封建统治时期,立法者在立法过程屮都秉承着贱商的理念制定出i系列不利于商人生存发展的法律。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说,“奸商”的谴责不绝于耳,这与如今人人言商的境况是天差地别的。晋人傅玄在《检商贾》中就说:”夫商贾者,所以冲
2、盈虚而权天地Z利,通有无而一四海Z财。其人可甚贱,而其业不可废[1]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古人对待商人的态度是极其矛盾的,既享受其劳动成果又鄙视其身份。一、贱商及其法律规定(一)贱商的含义这里的贱商和抑商、轻商是不同的概念,它是指对于商人的政治地位的轻侮、贱视,严格來说是道德上的评价,前文中所提到的“其人可具贱”就是对贱商的描述。封建统治阶级出于各种原因,通过可控的法律形式,对商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限制甚至剥夺。(二)各朝代贱商的法律规定1・人身权利方面的贱视法律对商人人身权利的贱视主要表现在等级划分上,将商人列
3、为末等,从而剥夺其政治权利。汉初,在休养生息政策的指导下,对商人更为严苛。“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2《]哀帝纪》“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Z。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Z律,然市井之了孙亦不得仕宦为吏。”[3]其示的封建统治者基本上都延续了这一规定。唐代《选举令》规定:“身与同居大功以上亲白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得仕。”可见,在唐代这样富庶的吋代,仍将商人置为四民Z末,加以贱视。I佃北魏虽是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其法律亦规定“工商皂隶不染清流”⑷.可见,限制商人从
4、政儿乎是历朝封建统治者的惯常做法。2.财产权利的限制与剥夺(1)统治者对商业行为和商业活动的领域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夫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一峦;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5]同时,禁確制度也非常严苛,表现为禁確物种不断增加,从最初的盐、铁到后来的茶、酒、盐、铁及稀有资源。明时,由于工商代写论文立法严密,工商业者动辄犯禁,致使商品经济被禁锢在狭小的领域,而没有广阔的发展空间。[6J503(2)对商人征收各种名目的繁重的商税,而且动辄无偿充没商人的财产。汉律人出—•算,算百二十
5、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2《]惠帝纪》汉时对于经营手工业者的产甜,每四千钱抽取一算。隐匿财物不报或者申报不实,即构成匿税罪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产业。有能告发者,赏给应没收财产的一半。许多中等以上的商人“皆遇告",因而破产。[6]174同时,政府还常以各种行政命令无偿征收商人财产,致使商人缺乏対财产的归属感,更毋论利用已有资产进行投资,唯一出路就只有购置田地,转化为封建地主阶级。二、儒家义利观导向的贱商法律思想在封建集权时代,政策法律的不可违抗性导致抑商政策的施行异常顺利,但这也并不足以导致人们在道徳层面否定商人
6、和商业。可见,形成贱商法律思想的原因是多层次的,而大部分学者认为是受儒家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影响。(一)儒家义利观的内涵白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黑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在整个社会文化体系中便确立了其主导地位,而法律的儒家化亦即儒家的法律化便使得某些儒家思想得以直接作为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儒家的传统义利观认为:“君了喻于义、小人喻于利"[7]“,义、利"之辨,便是君子与小人之别。(二)儒家义利观对贱商法律思想的影响许多学者认为,“这种重农抑商法律传统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明显是受到中国古代义利观的影响"[8].
7、商贾遭人非议的原因是其对于利益的追求,所以,儒家对贤人、君子、小人的划分屮,将商人划分进小人行列。清人唐甄说的很清楚:“民Z为道,士为贵,农次Z,惟贾为下。贾为下者,为其利也,是故君了不问货币,不问废纟岀。"[9]班氏父子对商人的行径就极为鄙视,以其“崇势利而羞贱贫“清仁义而羞贫穷”耳。[10]自古无奸不商、无商不奸的评价,是由古代的屮国人的浅薄思维一手促就的。他们认为商品的价值只会在生产领域中产牛,但事实上,在流通领域也会产生价值,只是国人长期以来没有这个认识。一个西瓜从播种、施肥、浇水、除草到收获,在生产过
8、程中产生了价值,这个人们能理解,但是一个西瓜在崇明岛卖一毛钱一斤,运到上海市区却要卖三毛一斤,西瓜还不如原来新鲜,这种流通过程屮的大幅加价,人们却没办法理解,因此认为商人都是奸商。[11]重义轻利的思想不能容许斤斤计较的商人,传统的农耕吋代也排斥商人这种貌似不务正业的群体。三、功利主义収向下的贱商法律思想学者将贱商法律思想归因于儒家的传统义利观实质上是对义利观的误读,因为儒家的义利观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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