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出租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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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出租房屋纠纷甲在某市火车站路口有一间房屋,并委托乙负责管理、出租。2000年11月5日乙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给丙使用,双方还约定了可以转租,并约定租金为每月500元,同时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及违约责任。第一问:甲委托乙管理、出租其房屋,二者之间构成何种类型的合同关系?A委托合同B居间合同C行纪合同D间接代理合同第一问:A委托合同D间接代理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三者之间的区别。《合同法》第396条、414条、424条。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

2、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应为经批准或许可的经营行纪业务的人。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居间合同:居间人的活动的内容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而不参与委托人

3、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1)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行纪人只是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商事主体,要有特定的营业资格,行纪人是营业人。行纪合同本身也是一商事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同时,行纪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商业活动,较委托合同窄。(2)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而非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第414条)。(3)行纪人自行负担办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支出(第415条)。(4)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即行纪人的介入权,或称自约权)(第419条)。(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为

4、一方当事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第421条)。(6)行纪人享有留置权(第422条)。(7)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第414条)。(8)最后请注意行纪合同与《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区别。行纪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也不能对抗委托人,行纪合同没有间接委托合同那种扩张效力。委托与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关系,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委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关系。两者区别:代理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委托是一种具

5、体的合同关系;委托不直接涉及第三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代理就是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重点解决的是代理后果的归属问题。委托与代理:代理的分类:合同法402、403条402条是对英美法系隐名代理制度的借鉴403条是对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注:英美法系对代理采取“等同论”,大陆法系采取“区分论”。第二问若本案中乙丙之间未约定租赁期限,双方有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额?A乙无权随时解除合同B乙有

6、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丙C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D若解除合同,丙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第二问:BCD租赁合同有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之分,其解除规则也不仅相同。《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时人为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232条:“但是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是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三问:假设租赁合同签订后,甲一直将货

7、物存放在该房屋内,致使乙无法将房屋按时交给丙使用,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应向丙披露其实是受甲所托出租房屋的B乙披露后,丙可选甲作相对人主张权利C乙披露后,丙仍可选乙作相对人主张权利D乙是否披露甲,应依甲乙之间的约定而定第三问:ABC《合同法》第216条:“出租人应该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按照约定竞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是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收妥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

8、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的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第四问:如丙将房屋转租给了丁,丁在使用地过程中对房屋造成了损害,则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A由丙承担责任B由丁承担责任C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由乙自己承担责任第四问:A《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五问:如果丙在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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