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责任规定的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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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证明责任规定的对比研究摘要证明责任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屮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对证明责任的规定存在不足,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予以了补充和完善。本文拟以新旧《刑事诉讼法》为对象,就相关刑事证明责任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关键词证明责任刑事诉讼对比作者简介:孙天银、万义宏,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83-02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关系着诉讼利益的分配以及诉讼风险的负担,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屮的重要课题。就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而言,虽然“控方承担证

2、明责任”这一基木法理已经获得普遍认同,但《刑事诉讼法》却未对证明责任的承担作专门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边界不明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于2013年1月1口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则弥补了这一立法缺陷,该法第49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白诉案件中被告人冇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显然,这一立法上的改变必将对刑事司法活动产生重要影响。本文拟通过对现行的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研究,就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可能①建立的证明责任制度谈一些个人看法。、刑事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界定学理上,证明

3、责任一词可以作出多种解释,而且在不同的诉讼结构和诉讼体制下,证明责任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明责任被界分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所谓行为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负担,其主要解决由何方当事人举示证据的问题,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所谓结果责任,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未能有效履行英证明责任或者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应承担的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主要解决诉讼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责任也包含两方面内容: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所谓提出证据的责任,是指“对某一特殊争议事实提出证据

4、令法官满意的责任……这一责任需要达到的证明度标准低于说服责任。当主张者履行了初步责任后,这种责任就转移到対方当事人。在有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屮,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提供证据的责任时,法官就冇权决泄案件,无须陪审团评议。因此,提供证据责任在陪审团审判中是一种重要的程序装置。它区分了法官与陪审团的功能,同时在实际上划分了审判的不同阶段。”②而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后,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抗辩,承担使事实审理者认可其主张的事实的责任,“当事人不能有效履行这种责任则应当承担不能依其主张作出裁判的不利后果。”③在我国,对诉讼证明责任的内涵和外延

5、的认识虽存在一定的分歧,但大致能够确定证明责任应当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行为责任;二是当事人若未尽证明义务,则要承担诉讼主张不能获得裁判者支持的后果,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结果责任。(-)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就刑事诉讼而言,证明责任是指控诉方(包括公诉机关及自诉人)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举证予以证明,而举证未能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④,则要承担法院判决败诉的后果。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第一,证明责任仅发生在审判阶段。从前述概念分析中我们就能发现,证明责任的行为指向是法官及事实

6、的审理者。无裁判,则无证明,审前的侦查、起诉活动虽然都是伟I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展开,但因都不涉及法院裁判,故不存在证明的问题。第二,证明责任的主体系控诉一方。诉讼中,法院仅对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裁断,无任何证明责任可言;而基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法理,无论是国家(公诉机关)还是个人(自诉人)控告某一公民实施了犯罪,都应对其控诉主张举证证明。第三,证明的对象系构成要件事实。一个行为只有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时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所以就定罪而言,控方所需要举证证明的对象就是犯罪构成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方面的事实。

7、二、现行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特点及问题对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基本特点与存在的问题,龙宗智教授在其所著《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一书中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归纳,他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⑤:第一,没有总括性的证明责任专项条款。虽然“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已经获得了一般的确认,但法律却并未明确作出关于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专项规定,只是在关于起诉案件的证明要求屮(如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或某些刑事实体法规范中(如我国《刑法》第395条之规定)包含着证明责任的有关内容。第二,法定的“如实回答”义务使部分证明责任实际上被转移给嫌疑

8、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嫌疑人若不依法“如实回答”很可能被视为“抗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这就意味着,嫌疑人在多数情况下要“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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