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院外会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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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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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河区第二人民医院关于院外会诊管理规定为规范医院院外会诊行为,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院外会诊包括外出会诊和邀请外院会诊。二、外出会诊制度1、医院接到外院的会诊邀请后,医务科根据目前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安排医师外出会诊。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院长批准。医师未经院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2、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

2、及时、如实报告医务科,同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备案。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超出我院相关技术力量的;(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三、邀请会诊制度:

3、1、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外院医师会诊时,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会诊有关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经经治科室主任同意后,报院医务科批准(突发灾害性事件医疗除外);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或授权人同意。2、请外院医师会诊时,需向该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院医务科公章。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

4、或者超出执业范围的;(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五、会诊费包括会诊费劳务费、差旅费(含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按照会诊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给付,急会诊按规定加收。属我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会诊费(或会诊手术劳务费)、差旅费(含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由院方承担,会诊科室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支付方式为由会诊科室先垫支后由医院报销

5、;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会诊费(或会诊手术劳务费)、差旅费(含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由患者承担,以现金支付,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收费凭证。会诊中涉及的治疗费、手术费、相关材料费等收费标准按辽宁省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六、我院外出会诊产生的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院方,会诊医师代收后交医院财务科,我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派出会诊医师合理报酬。七、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八、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

6、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九、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制度。附件:医院院外会诊相关费收取标准(试行)沈河区第二人民医院二0一四年九月八日医院院外会诊相关费收取标准(试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邀请会诊费(元)外出会诊费(元)差旅费(元)实际发生费额实际发生费额实际发生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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