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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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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题报告论文题目:物权原则研究综述学院:法学院学号:.20093000800姓名: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民法是国家的基木法,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物权法作为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物权法的基木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木规则,它不仅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还体现了物权立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对其他规则具冇整体的约束力。因此,物权法的基木原则,是物权法的最基木问题之一。我国物权法屮规定的物权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
2、权公示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但是不论是犬陆学者还是台湾学者,亦或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木的学者,对物权原则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学说。由于在此领域的争议不断,文献大多集中于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等个别原则,又少冇学者对国内外不同学说进行集合整理,使后来者的研究产生一定困难。本文希望通过对散见于不同文献书籍中的观点进行综述,即总结并分析不同原则的内容含义、产生原因、存在弊端及相关观点,使读者对物权原则有一个宏观的了解并为今后在此领域内的研究微尽薄力。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国内外的学者在物权原则之领域存在百家争鸣之状况,关于物
3、权原则分别有: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绝对原则;2、五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物权抽象原则;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4、三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二)对各原则的研究现状如下:1、物权法定原则我国学者如钱明星先生等认为物权法定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外任意创设;民法学者李开国先生认为除了物权的种类、内容应该由法律规定外,物权的设立和变动
4、方式也应该由法律进行规定;述冇淫者认为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都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由此可见,学术界对于物权法定的界定范围不一,其中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口由创设,是学者们的共识。确立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如下:(1)物权具有绝对性(2)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3)维护交易安全(4)保护契约自由(5)方便物权公示(6)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益。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1)人类认识具有非至上性,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2)与私法口治存在冲突。(3)无法适应现代交易发展的需要。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学说:(1)物权法定无
5、视说(2)习惯包含说(3)习惯法物权优先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2、物权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对于应当如何对待传统制度上的一物一权原则,目前的观点可大别为坚持论、修正论与舍弃论或称取代论三种不同的主张:坚持论认为认为多物一权、一物多权现象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冲突,根本不构成对一物一权原则的挑战;修正论主张将多物一权、一物多权等现象作为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况来认识;舍弃论主张废弃一物一权原则,至少不能继续使其高居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地位。3、物权抽象原则(无因性原则)冇些人认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实际已经承认了抽彖物权行为理论,与此相反,另一些人则认为我国民法根本没有
6、承认抽象物权行为理论。肯定说的主张者以孙宪忠教授为代表,认为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作为我国物权立法的基础;否定说的主张者以王利明、崔建远教授为代表,认为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折衷说的主张者以李开国教授为代表,认为应当有限制的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即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摒弃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无因性原则的优点:(1)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木,保障交易安全(2)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抽象原则的在屮国弊端:(1)现实屮并不必然存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的区分(2)屮国法学理论或者法律实践缺乏这种理论的法学传统或法学思想方法基础(3)有悖于传统法律理性。(4)过分强化对一
7、般公平正义的保护,而忽视对于个别公平正义的维护。(5)过分强化了物权移转的确定效力,在注重维护买受人及第三人利益的同时,淡化了法律对于原权利人所应有的关注。4、公示公信原则对于公示原则是否包含公信原则,有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肯定论的主张者以钱明星等教授为代表,认为公信原则可以为公示原则所涵盖;否定论的主张者以王利明等教授为代表,认为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分立是不言自明的。对于物权公示究竞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存在五种学说,即以江帆、孙鹏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所主张的“权利公示说”;以谢在全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所主张的“行为公示说”;史尚宽、孙宪忠等教授为
8、代表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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