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十八大为视角对环境犯罪的立法规制

以十八大为视角对环境犯罪的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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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十八大为视角对环境犯罪的立法规制以十八大为视角对环境犯罪的立法规制【摘要】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提出全党要完成“继续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继续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的时代任务;第一次系统提出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明建设的耍求、根本目的和总体思路。遵循十八大的轨迹,刑事立法更多应该从民生着手,更多关注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公共安全犯罪。而公共安全一直是关系着民生的大问题,从刑修八将危险驾驶和酒驾列入刑法范围到现在,公共安全不得不成为公众心中担心的大问题。【关键词】环境犯罪;立法规制;公共安全;谦抑性;民生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及其立法起步较晚,污染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在

2、早年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因而在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中并没有专门的惩治环境犯罪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多,有的其至对环境和资源造成非常严重的污染或破坏。随后,通过2001年和2002年颁布的两部刑法修正案和其他的一些立法解释又进一步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以规定。但是就我国公共环境问题,我国刑事立法仍然有许多的不足之处:一、立法落后法律有其滞后性,但是这点在环境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环境刑事立法现行规定难以保证有效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国目前的的环境刑事立法规定与犯罪现实脱节,尤其是刑事责任追究上缺乏必耍力度和强度。

3、一方面各种各样严重危害环境的事件不断发生,另一方面很少有环境犯罪行为人被追究责任。但真正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却不多,绝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在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上存在不小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根本不能满足对于保护环境,打击环境犯罪形势的迅速发展。现行刑法缺少从刑事立法上各方面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环境刑事立法应该将口然环境中心主义作为口己发展的指导思想。要顺应国际环境立法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态式转变的发展趋势。二、刑罚规定的种类和刑罚力度都不能满足需要

4、如前所述,现行刑法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太少,根本不能满足对于保护环境、打击环境犯罪形势的迅速发展,而在目前的的环境刑事立法之中,主要的刑罚种类过于单一,而且对环境犯罪所规定的刑罚明显偏轻。首先,应当适当增加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环境犯罪中单位犯罪比较突出,大多属于贪利性犯罪,在破坏环境犯罪过程中,大多以追求经济效益或经济利益为冃标,而忽视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而且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因而笔者认为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坚持财产刑优先的原则,增加处罚力度,尤其是增加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有利于实现对环境犯罪的有效预防,其次,可以适当引入非刑罚处罚措施。非刑罚处罚措施并非单纯就是指

5、没有犯罪或者说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等,更重要的是适用于已经触犯刑法的案件。对于许多环境犯罪人來说,他们的主观恶性不深,大多是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若对他们采取刑罚处罚措施,并且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对于环境遭受的损害要如何弥补呢?对于这类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者,若能实施非刑罚处罚措施,使他们用自己的劳动恢复破坏的生态环境,惩罚、保护环境以及节省司法资源三效合一。三、时效制度利用在环境犯罪上的不合理首先,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是污染物进入环境后发生迁移和转化,并通过这种迁移和转化与其他环境要素和物质发纶化学的或物理的作用,

6、这种作用的后果一般情况下马上会显现出来,但也有一些情况下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按照目前刑法追诉吋效的规定计算追诉期限,可能无法再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追诉时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都难以确定。基于污染型环境犯罪不同于i般刑事犯罪的特殊性,特别是污染型环境犯罪危害结果如果滞后很长时间以后才出现的情况,根据刑法规定就已经过了追诉吋效,不能再对Z进行追诉,因而刑法屮规定的追诉时效适用于有些环境犯罪屮显得过短。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专门失效设计或者延长部分环境犯罪追溯失效期限,解决时效问题应用在环境犯罪上的不足。四、不能以结果作为环境犯罪构罪的必要条件Z—儿乎所有关于环境

7、犯罪的条款,均以污染或破坏环境行为实际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或造成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实际损害的结果作为构成环境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而环境的污染等其他方式的破坏的的持续吋间往往很长,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当已经发生了结果,环境就已经被很大程度上破坏,人类今R对环境的破坏不仅仅是对当今世界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更是对我们的了孙后代的生存产生了不可磨灭的毁灭性打击。毁之只需数月,复之当年复一年,所以对于像环境这种重要的公共利益,决不能等它已经去破坏才去追究责任。因此,应当增加关于危险犯的规定。古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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