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效力的承继问题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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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条款效力的承继问题探析论文免责条款效力的承继问题探析论文预读:摘要:[摘要]保险标的转让后,仅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而投保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受让人方能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则应当视为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履行签订合同时的各项义务,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为避免保险标的转让后,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应当完善批改流程,分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并固定相关证据.[关键词]保险合同的承继;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批改手续;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车辆转让后,商业三责险的免责条

2、款是否继续对受让人冇效,这是一个常见法律问题•一般法院以免责条款是否已向受让人提示和说明,且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作为判断免责条款效力存续的标准,不少保险公司因没有达到此要求而败诉.但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公司”)2014年的一个此类案件,却成功进入了再审程序,其中诉理由和再审判决理由,都采用了不同以往的观点.这对同期笔者代理的屮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公司")的一桩案件产牛了影响.笔者专门研究了永安公司的再审理由,试图借鉴为上诉观点,却发现了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永安公司案件简介在永安公司案件屮,申诉人永安公司承保了一•辆大型专项作业车,原车

3、主在投保单上签了字.后来车主将车转让给他人,现任车主没有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在办理批改的时候,永安公司在被保险人一栏填写了现任车主,投保人一栏仍然是原车主.现任车主开车严重超载,发生了对第三方的损害事故•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永安公司没有对现任车主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二、永安公司的申诉观点和再审改判理由永安公司不服两审判决理由,提起屮诉,其屮诉理由归纳如下:[1]1・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现任车主并非与保险人形成新的保险关系,而是对原车主保险合同的承继,而保险人对原车主是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故新年主自应在继承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同吋,受到免责条款的制约.

4、2.不得超载也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因此只需履行捉示义务即口J.3.如果认为耍对现任车主也尽捉示义务,则在逻辑上会存在问题.《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笫二款至第四款明确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讣后,被保险人和受让人的通知义务,仅对■危险程度显箸增加所导致的赔偿义务产生影响,对合同效力并无影响•因此,在危险程度不成为问题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完全可以不通知保险人,此吋保险人就无法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同样,如果仅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无法尽该义务.只有当受让人通知保险人,而保险人要求其办理批改手续,受让人予以配合的情况卜;才可能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上述保险人无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悄形,就

5、视为未对受让人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结果导致免责条款不生效.最后就会产生不介理的后果,即无人通知保险人时,免责条款不生效,通知了保险人使其冇机会尽提示和说明义务时,免责条款才生效,结果就是纵容人家不通知保险人.这种逻辑上的问题,在要求必须对•受让人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应当认为只要对原投保人尽了该义务即可,随后标的的转让,无需重新履行该义务,权利义务口动承继,免责条款对受让人自动有效.三、对永安公司申诉观点的简评这份中诉意见,提出了新颖的观点,也给出了详细的逻辑论证•笔者同期正好代理了人保公司的一个案件,并丄E为上诉寻找理由.在这个案件中,甲是车辆原投保

6、人,其在投保时,手续完整合法.在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上,人保公司尽到了自己的责任,甲在投保单上也签了自己的名字,表明对免责条款的认可.后来甲在二手车市场将车辆转让给了乙,甲乙共同委托该市场的工作人员丙前往人保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人保公司签发了批改单,其上记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变更为了乙•后来,乙将不辆交给丁驾驶,丁出险,导致他人两死两伤•丁逃逸,口首后被判处刑事责任•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人保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在变更后,没冇像原投保人那样在投保单上签字,所以不能说明提示义务已尽到,于是判决人保公司承担责任.笔者开始吋觉得永安公司的观点可以适用

7、于人保公司的案件,但仔细思考后,发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保险法》笫十七条是明确要求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从而即使受让人承继了原合同权利义务,但若其地位是新的投保人,则保险公司仍应依第十七条履行相应的义务后,才能使免责条款对其生效.如果不这样理解,就会产生问题,即只要对第一个投保人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其后无论保险标的流转多少后手,只耍后手是受让人,免责条款都口动对其生效.而对这些后手来说,如果他是新的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履行了批改手续,具冇保险合同缔约人的地位,却在理赔时因免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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