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丘缓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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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十二五”是我省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强力推进,在新形势下,为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推进贵州省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函〔2012〕627)的要求,特制订贵州省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

2、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要求,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结合我省土地资源稀缺,“薄、少、散”的实际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一系列部署,在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从保护耕地出发,充分发挥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

3、地的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创新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探索完善政策支撑体系,通过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分期开发的方式,将低丘缓坡劣质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开发为建设用地,提高我省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实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二、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二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三要坚持节约集约,规范管理。四要坚持生态优先,保建并重。五要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三、实施时间与规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

4、作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函〔2012〕627)和10个试点县(市、区)低丘缓坡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和前期工作基础,实施时间2012-2016年,各试点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330公顷。序号区域新增建设用地(公顷)贵阳市13201南明区3302金阳新区3303花溪区3304清镇市330二黔南州3305龙里县330三遵义市6606红花岗区3307仁怀市330四毕节市9908七星关区3309大方县33010金沙县330合计33001、全面启动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2012年10月26日前)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贵州

5、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函〔2012〕627),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2、完成专项规划报批(2012年11月9日前)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各县(市、区)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修改完善专项规划,于2012年11月9日前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武汉督察局备案。3、完成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报批(2012年11月20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做好试点项目区环境影响评价、

6、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质灾害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工作,在做好这几项工作的前提下组织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11月2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报国土资源部和武汉督察局备案。4、及时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2012年11月20日前)试点项目区用地必须符合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涉及有条件建设区,应在不突破规划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调整。如按照目前建设用地增长情况,预计一年内确需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模的,同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

7、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增加的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在市(州)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可按程序报部申请增加。5、做好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工作,抓紧启动试点项目建设(2012年12月15日前)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12月1日前完成土地勘查定界工作,界定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查清地上青苗、附着物、建筑物状况,核实土地承包权、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8、状况。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批准的年度实施规模,按照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规定,报省政府审批。试点项目范围内保留的地貌景观和生态保护用地,可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省政府批准后,市县政府应抓紧完成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实施场地平整,尽快启动项目建设。6、严格准入标准,注重节约集约试点项目区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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