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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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过这一学期的保险法学习,我对保险法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原来以为保险法离我们的生活比较遥远,经过这一段的学习,才明白保险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保险法的内容特别丰富,其中我比较感兴趣的是保险利益。保险法上有着这样一句古谚,即“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保险市场是交易市场,它的潜在动力来源于个体对自己利益的关怀。另一方面,保险制度是一个社会共担风险的机制,这个机制在满足个体追求的同吋也要保证制度自身的良性发展,只有如此才能发挥其社会效用。保险利益恰恰就是这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因此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正是因为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地位,本文以保险利益原则为研究对象,从它的性质、构成要素、重要意义进行分析,并揭示了它的立法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今后的保险法的完善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可转嫁风险%1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论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1.1价值说错误!未定义书签。1.2关系说错误!未定义书签。1.3保险利益实质是一种可转嫁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1保险利益原则的构成要素错误!未定义书签。2.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错误!未定义书签。2.2保险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错误!未定义书签。2.3保险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并可以实现的利益错误!未

3、定义书签。%1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意义错误!未定义书签。3.1防止保险异化成赌博错误!未定义书签。3.2防止和减少道徳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3.3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错误!未定义书签。3.4决定和影响保险合同的履行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完善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4.1保险利益丧失的法律后果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4.2人身保险利益中同意原则的取舍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4.3劳动关系需清楚界定错误!未定义书签。4.4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应更加灵活错误!未定义书签。4.5明确保险利益额度错误!未定义书签。结论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一保险利

4、益原则的理论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也称可保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就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将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对保险利益不给予充分说明,只能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保险利益给予分析。关于保险利益的性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可概括为以下两种学说:1.1价值说价值说,又称经济利益说。它认为,保险的本质在于补偿经济损失。换言之,即在于填补所灭失或所减损物上之价值。因而认为有利益才有损害,有损害才需要补偿,故认为保险合同之对象为

5、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或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物不安全而受损,或者因为保险标的物不发生损害而受益。按照价值说的理论,构成保险利益需具备三个要件:(1)须为经济利益。保险是以补偿被保险人所受损失为目的,保险利益须属于经济上的利益或以与经济上利益有密切关系口可以货币量化为限。(2)须为确定的利益,即指其利益已确定或可确定。(3)须为合法利益,即其利益合乎法律的规定。价值说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能进行科学的解释,国内学者多持此学说。价值说比较重视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因素,突出了

6、保险合同的经济补偿功能。但是我认为它在以下几个问题方面没有解释清楚:(1)为何某物价值连城仍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如土地、河流等),而有些物为无价之宝(如出土文物、字画等)却能成为保险标的物?(2)对于财产的正常消耗、折旧的损失、即将发生的危险及必然发生的损失为何不能进行投保,因为它们也是经济损失。(3)如果保险利益是经济利益,那么无论是否出险,保险人都应该负担补偿责任。因为依合同理论,合同标的必须予以给付,既然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所以,保险合同成立后,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人均须负补偿责任,否则保险人违约。(4)保险标的物与保险利益的差异性表现在哪里?依价值说

7、,一物之上只能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因为价值说就是将保险标的物视为保险合同的客体,照此理论复保险就构成超额保险,然两者法律后果迥异。其实,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决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的主要因素并非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而是危险。1.2关系说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以金钱价值对其加以衡量,故价值说无法解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于是关系说乃应运而生。该说认为,保险利益乃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此种利害关系,包含有经济上之利害关系及精神上之利害关系两种。德国及我国台湾学者一般持此学说。(2)关系说与价值说相比,其独到之处是不拘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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